12月20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案例,夫妻双方结婚5年后因琐事矛盾频发,日积月累无法调和,夫妻感情也日渐淡薄。男方提出离婚但却拒绝承担婚后第2年女方所生女儿的抚养费。男方表示孩子不是自己的,因自己无法生育,所以同意婚后妻子可以与别人生孩子。女方称,二人婚前协商结婚后自己可以与他人生孩子,且男方同意共同负担孩子的一切费用。法院表示,两人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男方不是孩子的生父,若两人离婚男方也不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但男方应当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经济补助。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但一次性补偿女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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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要离婚!我不负担小孩儿的抚养费。”钱先生愤怒地说。法官很纳闷地心想:夫妻双方有矛盾闹离婚好理解,为什么会主动提出不支付抚养费呢?看来事情不简单。
经询问,原来钱先生与马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办了结婚手续,婚后第2年马女士生下一女婴,两人结婚至今已有5年有余。婚后双方因琐事矛盾频发,日积月累无法调和,夫妻感情也日渐淡薄。
至于为何主动提出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钱先生表示孩子不是自己的,自己无法生育,所以同意婚后她可以与别人生孩子。
庭审中,马女士认可了钱先生的说法,也同意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但坚决要求钱先生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马女士气愤地陈述:“我们婚前协商好的,婚后我可以与他人生孩子,他也同意共同负担孩子的一切费用。他现在要离婚,必须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马女士还向法庭提供了两人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法官问及孩子的生父,马女士始终不愿透露。
慎重起见,法官让钱先生与孩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钱先生并非孩子的生父。至此,这桩离婚纠纷的事实已经查清。
钱先生与马女士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自然是无效的,钱先生不是孩子的生父,若两人离婚不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法理看似很简单,但孩子却是无辜的,她因两人的奇葩约定来到这个世界,不应成为两人离婚的牺牲品。法官向双方指出,虽然两人的约定无效,但钱先生应当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经济补助。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钱先生与马女士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孩子随马女士生活,钱先生不承担抚养费,钱先生一次性补偿马女士20000元。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调解,既平息了冲突,解决了矛盾,又保障了孩子的权利。
本案中双方的约定为何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夫妻双方就女方婚内与他人生子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民法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普遍的社会价值。
本案中男方是否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钱先生不是孩子的生父,离婚后非自愿承担可以不支付抚养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孩子非钱先生亲生,钱先生与马女士离婚后,可以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的抚养费可向其生父主张。
法官提醒:民法典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丈夫同意妻子婚内与他人生育,两人都表示认同,但违背了公序良俗,不被法律所保护。孩子也成了两人不当协议的牺牲品,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虽然其可以向生父主张抚养费,但实践中也困难重重。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婚姻不易,孩子应该是爱情的结晶,不要为了一己私欲去做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给孩子带来创伤。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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