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腿脚不便,朱老伯在上海某敬老院居住时,总是不顾规定,使用电动轮椅出行。敬老院方面多次劝阻无效,只能让朱老伯的女儿签署了一份《承诺书》,约定如果老伯因使用电动轮椅撞到他人或自己摔跤,由朱老伯家人负责。
没想到,签下承诺书一年多以后,已经百岁的朱老伯真的在用电动轮椅时撞伤了同住敬老院的章老太,没过多久,两位老人相继去世。章老太的家人便将朱老伯的子女们以及敬老院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赔偿。
那么,敬老院能凭《承诺书》的约定免责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老伯使用电动轮椅将老太撞骨折
朱老伯原本均居住在上海某敬老院里,敬老院规定老人不能再院内使用电动轮椅,但朱老伯腿脚不便,因此不顾劝阻,坚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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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意外还是来了。一日,同住敬老院的章老太在院内等电梯时,突然被朱老伯驾驶的电动轮椅撞倒,导致髋关节、大腿骨骨折,不得不进行手术治疗。
章老太的家人在庭审中表示,术后,老人因卧床导致并发症,转诊多家医院ICU抢救,医院曾多次向家属下发病危通知,虽经极力抢救及悉心照料,病情趋于稳定,但是因长时间插管,无法再自主呼吸、说话,只能带管生存,并且需要特殊护理照顾。被撞伤一年后,章老太因并发症导致心肺衰竭去世。
章老太的家人诉称,根据敬老院的管理规定,所有入住人员均不得携带电动轮椅。朱老伯不顾养老院规定,违规使用电动轮椅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经查朱老伯已去世,其全部赔偿责任应由其继承人,也就是其子女负责清偿。
章老太的家人还认为,敬老院负有保障养老院安全的义务,明知朱老伯存在违规使用电动轮椅的情形,仍未及时劝阻、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家属曾签下责任自负的承诺书
朱老伯的子女辩称,事故责任应当由朱老伯、章老太和敬老院之间按照各自比例承担责任。理由是章老太在事发时已经看到朱老伯在驾驶电动轮椅倒退,其应当注意。敬老院收费标准高,在入住老人使用电梯频繁、老人行动缓慢的情况下,应当安排人员管理电梯的使用。事发时电梯门口无人服务,敬老院存在管理过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敬老院则辩称,自身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在《入住协议书》中有明确提示,要求入住老人不要使用电动轮椅,在平时护理中工作人员也不断提示老伯及其家属要注意电动轮椅的使用,但是敬老院并没有强制力,无法强制要求朱老伯不使用电动轮椅。
同时,朱老伯女儿签署的《入住协议书》约定,老伯驾驶自带电动轮椅造成碰撞事件的后果和经济赔偿损失全部由朱老伯和其女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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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和监护人的女儿还签署过承诺书,承诺书显示:“伯伯腿脚不方便,行走用电动小轮椅代步,开得也蛮快的,护理员多次劝说,尽量开慢点或不要开,但朱伯伯已经习惯用这电动小轮椅代步了,如果在行车中撞到其他长者或伯伯自己摔跤,和我们养老院无关,担保人自负,特此说明。”
因此,敬老院认为,朱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其女儿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其侵权责任的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敬老院不能凭承诺书免责
上海虹口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在《入住协议书》中已明确提示不宜使用电动轮椅,以及敬老院曾予以提示、劝阻的情况下,朱伯伯仍使用电动轮椅,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后果。事发时,朱伯伯在未注意观察后方环境的情况下径行驾驶电动轮椅倒退,撞倒章老太,直接致其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有了“承诺书”,敬老院还需要担责吗?
对此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敬老院在明知老人使用电动轮椅的风险,以及在平时护理中已发觉朱老伯驾驶电动轮椅经常碰到东西的情况下,仍放任其在养老院内使用电动轮椅,此举对其他入住老人存在安全隐患,而敬老院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阻止相关碰撞事件发生,存在护理上的疏忽大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敬老院不能因为朱老伯女儿签署的承诺书或《入住协议书》的内容而免除自身对外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而章老太事发时已尽到一般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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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酌情确定朱老伯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敬老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朱老伯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即其子女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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