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故意推倒摩托车的老人已去世,车主坚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民事赔偿”的消息引发关注。2022年6月25日,上海一老人将一辆停放在小区里的摩托车故意推倒,车主陈先生报警后坚持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司法鉴定,摩托车损失为9000多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海警方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结果是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当地警方以老人涉嫌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后经检察院批捕,老人被拘押至看守所,2023年1月3日因病取保候审后被送至医院治疗,1月24日去世。
陈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至今,老人的监护人始终未露面,如今老人去世,刑事案件终结,他将坚持追究老人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此,律师表示,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死亡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若其监护人因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推倒的摩托车。受访者供图
推倒摩托车的老人去世后,车主坚持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1月30日,陈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虽然老人去世后刑事案件随之终结,但他将坚持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犯错后要有基本的态度,车损都可以沟通协商,不该逃避不见。”
陈先生回忆,去年6月25日,自己停放在浦东新区某小区楼下的摩托车被人推倒。当时摩托车停放在小区规划的二轮车停车区内,陈先生报警后查看监控发现,摩托车是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的。老人也向陈先生承认了其推倒摩托车的行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陈先生的摩托车型号为KTM-rc390,市场价约为6万元。陈先生表示,此次事件中摩托车的车把、脚刹、排气管等部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根据其提供的4S店维修预估单,预计维修金额16704元。“去年9月,相关部门也给出了此次受损的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评估的价格为9000多元。”
监控画面显示,老人将摩托车故意推倒。受访者供图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老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但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去年8月9日,警方告知陈先生,老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立案调查。10月21日,该案由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审查,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原定于12月2日开庭。此次开庭因需在线上进行,但老人没有手机而中止。
去年12月19日,陈先生从负责案件的民警处得知,法院已下达逮捕令。“老人被关押在看守所,1月3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后送往医院。”1月24日老人去世。
陈先生表示,直到现在,老人的监护人始终没有露面,也未和他道歉,自己也联系不上对方。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该老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受访者供图
案外律师解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需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补充赔偿
针对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解释,所谓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身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原因,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与普通人相比在辨识和控制能力上有所减弱。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体现在刑罚和刑期的减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也表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良善解释,正常而言,在此事件中老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结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对老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赵良善表示,由于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我国法律未单独对高龄老人设定相关的监护责任,如果高龄老人患有精神病,而精神病人要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么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监护人、被监护人、监护责任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和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监护人对患有精神病的高龄老人负有监护责任。”赵良善说。
付建介绍,老年人涉嫌犯罪,如果监护人共同参与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参与则不承担责任。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监护人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两位律师均表示,老人死亡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老人死亡后,该案将终止审理,不再追究老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如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监护人还负有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补充赔偿责任。”赵良善说。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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