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老伯(化名)因偏瘫生活不便,被家人送至有专业护工照顾的宝山某护理院居住。谁知刚住了一个月左右,卢老伯便因所住病房卫生间内的马桶垫意外脱落而摔倒在地,不久病危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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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老伯的家人认为,护理院未能尽到最基本的医疗职责,于是将护理院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赔偿。
那么,护理院存在过错吗?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老人护理院上厕所摔伤身亡
卢老伯家人称,家人将卢老伯送至护理院时,老伯因偏瘫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此外还患有脑溢血、肾衰竭,但老人精神状态良好,病情稳定,饮食起居均正常,与人交流无障碍。
然而,约一个月后,卢老伯在其病房卫生间内因马桶垫意外脱落导致摔倒在地。
次日,老伯开始出现呕吐症状,又过了三天,卢老伯出现了不思饮食、精神怠倦的现象,家人遂带其至上海某医院肾脏内科进行治疗。短短几天后,卢老伯经CT检查确诊为脑溢血且病危,很快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伯家人认为:护理院不仅没有向卢老伯家人履行告知卢老伯病情的义务,而且明知卢老伯身患多种疾病,在老伯摔倒后也没有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更没有履行对卢老伯及时救治的义务。
老伯家人表示,护理院既然接受卢老伯住院护理治疗,那么原、被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护理院负有采取及时正确的诊疗和护理措施之义务。但护理院对老伯的管理和护理职责上存在重大瑕疵,医护水平让人质疑,未能尽到最基本的医疗职责。
据此,卢老伯家人认为,护理院应当对卢老伯的死亡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退还原告方在护理院的全部护理费用,并予以双倍赔偿,即共计支付三倍护理费。
两份不同结论的鉴定意见
被告护理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护理院认为,上海某区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而市级医学会鉴定意见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两者存在矛盾。所以对于此事到底是不是护理院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还需要申请向上级医学会申请再次进行再次鉴定。
而对于老人家属提出的各项诉请,护理院方面也均不认可。
原来,一开始,法院委托本市某区级医学会就护理院对死者卢老伯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该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载明:“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护理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护理等级选择不当、告知沟通有欠缺的过错,但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
可是,因对上述鉴定意见持异议,经卢老伯家人申请,法院又委托市级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新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载明:“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护理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患者病情变化评估不足、对症处理不力的医疗过错,不排除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为死亡;本例医疗损害方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轻微原因。”
法院:护理院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根据相关鉴定意见,被告护理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患者卢老伯病情变化评估不足、对症处理不力的医疗过错,该过错对患者卢老伯的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为轻微原因,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护理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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