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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宝山区人民法院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审结生效,12名被告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刑罚,并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对其中7名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
【资料图】
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古某等12人经预谋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机考)中组织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
考试前,被告人包某鑫等人负责招收有作弊需求的“VIP”考生,收取“包过费”并安装、测试作弊软件,招募代考人员,租赁作弊使用的电脑等。
考试当日,依靠招募的代考人员,被告人通过电脑软件以远程操控电脑的方式,为当日参加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生答题。在此期间,被告人包某鑫等人负责管理代考人员进行远程答题,被告人史某舫帮助作弊,被告人龚某统计作弊考生人数,被告人包某梁等人通过查看监控或在考点现场望风,被告人邹某负责提供试题给被告人陈某鸣,被告人陈某鸣通过“钉钉”群向代考人员发送考试答案。
考试结束后,各被告人根据分工删除作弊软件,按比例分配“保护费”、利润等。经查,考试当日作弊考生至少有1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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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12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量刑等发表辩论意见。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等12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已经形成了一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作弊利益链,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考试的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宝山法院依法判决12名被告人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没收、追缴在案违法所得。被告人古某等7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考试培训相关职业。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何为“组织”?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性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发起、组建、指挥、策划等考试作弊行为,即通过组织行为把作弊的上、下家捆绑在一起,从中“牵线搭桥”。组织者既可以是针对某一类考试作弊的犯罪集团,也可以是针对某一场考试临时组合的单人或多人。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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