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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化名)曾是迪士尼乐园中的舞蹈演员。他自称在一次排练过程中受伤,但迪士尼乐园方在与其沟通中耽误了他的工伤申报时效。为此,他将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园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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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说,他于2016年5月至2020年11月在上海迪士尼乐园工作,与乐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岗位为“迪士尼朋友演员”。2019年3月13日,他在参加舞蹈排练过程中扭伤,左腿根部伴有剧烈疼痛感,活动范围受限,其受伤后在乐园公司处内设理疗机构进行简单检查后继续工作。两周内,他受伤处疼痛感加剧,关节活动受限度进一步扩大。2019年3月27日,小林到医院就诊并预约检查。2019年6月17日,小林在医院进行复诊,被诊断为髋臼盂唇损伤,圆韧带损伤,骨髓水肿,并建议行关节镜手术缝合盂唇、切除坏损部分。
小林表示,曾经与乐园公司沟通申报工伤,但乐园公司表示工伤申报期已过,拒绝申报,亦未告知他可以自行申报,导致他已过工伤申报时效。为此,小林提起诉讼,要求乐园公司赔偿2.8万余元。
乐园公司则认为,小林要求公司赔偿缺乏事实和依据,小林无证据证明其髋关节受伤发生于2019年3月13日,亦无证据证明其是工作期间导致髋关节受伤,也无证据证明小林的工伤未得到认定是乐园公司过错所造成;小林首次告知其髋关节受伤是在2019年6月,且小林未明确受伤时间和地点,也未明确告知属于工伤,但乐园公司曾明确告知小林如其认为属于工伤,小林可自行申报工伤,小林亦知晓该权利,现小林无法举证其受伤事实是发生在工作中,也无法证明相关损害后果与乐园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即便该伤害属于工伤,小林无法得到工伤认定和赔付是小林自身怠于行使工伤认定的权利,故小林要求乐园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中,小林要求对其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营养、护理、休息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小林因外力作用致左髋关节盂唇损伤,左股骨头骨髓水肿等,未达伤残等级;酌情给予伤后误工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法院审理中发现,小林与经理说其髋关节在工作中受伤,但小林未提供具体日期和证人,故乐园公司按照病假安排小林病休和理疗。同时,一起排舞的同事也表示,因时间比较久了,不记得当天受伤的情景。且当天的工作微信群中,没有小林受伤的描述。小林的经理称其找小林聊过,小林表示自己不知道在何时何地髋关节受伤;小林的髋关节受伤后,其无印象小林向乐园公司提出要求申报工伤;一般员工在演出或排练中受伤,现场有主管或者领班在场,领班知道后会向经理汇报,同时让员工至理疗室进行诊断,并会提交一个电子文档的报告,后经查询,2019年3月13日没有小林受伤报告等。
法院审理后表示,小林认为其在2019年3月13日下午参加乐园公司的彩色庆典街头派对排练前集体热身中左侧髋关节受伤,但从小林提供微信内容以及同事们的陈述内容来看,均无法证实小林在排练中受伤的事实,且乐园公司对此不予确认,鉴于小林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小林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小林认为由于乐园公司的原因导致其已过工伤申报时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林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 | 陈颖婷
编辑|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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