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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ST明诚公开信息显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喻凌霄、周家敏、易仁涛、孙坤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违规担保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公司提供多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11月10日先后披露公告称,自查发现存在向4家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32,491.36万元、4,500万美元。一是违规提供关联担保。2020年12月11日,公司原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投资)与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投)约定,湖北合投向当代投资发放贷款26,000万元,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关联担保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的6.04%,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直至2022年8月18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显示,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在相关担保协议上签章。此外,当代投资于2022年8月18日出具《承诺函》表示,以其对公司债权(截至公告出具日债权金额为3.573亿元)豁免公司本次违规担保的等额债务。二是为非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2018年,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瑞风正)与武汉麦合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合文创)约定,长瑞风正向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增资4,000万元,如阿尔法未完成业绩承诺,则麦合文创须按照10%的年化收益率回购长瑞风正持有的阿尔法全部股权。2018年6月13日,公司与长瑞风正、阿尔法及其相关股东约定,若麦合文创未履行回购义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回购义务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担保金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3%,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直至2022年8月18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显示,相关担保协议通过了公司办公系统的合同审批流程,审批流程涉及时任董事长易仁涛、时任常务副总经理周家敏、时任财务总监孙坤,但相关人员未告知公司主管信息披露部门,也未经公司内部报批、决策程序。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19日,襄阳市鸿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保理)与武汉众视盛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保理合同,合计保理融资金额为2,050万元。同日,公司与襄阳保理约定,公司为保理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担保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0.48%,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直至2022年8月18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显示,相关担保协议由时任董事长易仁涛签字,未经过公司内部报批、决策程序,且无相关人员向公司主管信息披露部门报备。三是为控股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2020年11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SuperSportsMediaInc.(以下简称新英开曼)与亚洲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亚足联)签署协议,公司为新英开曼许可协议项下的业务开展向亚足联提供全额担保,涉及金额为4,500万美元。前述担保金额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7.44%,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直至2022年11月2日才予以披露。2022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称,由于新英开曼尚未支付2022年度相关费用,公司须对4,500万美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告同时显示,前述担保行为未履行公司内部审议流程,也未在该担保总金额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情形下履行相应的豁免程序;公司也未留存该担保相关文件,担保函由时任董事长易仁涛签字并加盖公章。2022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时任董事喻凌霄系新英开曼管理层,在代表开展业务合作时获知公司为新英开曼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已向时任董事长进行说明并提出尽快完成担保的审议流程,后续在未收到相关董事会通知的情况下,新英开曼收到了担保协议。(二)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不及时2022年6月18日,公司披露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仲裁通知,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等主体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提出仲裁申请。上述仲裁涉案金额2.64亿元,占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资产的40.36%,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达4.03亿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61.63%。公告同时显示,公司还于2022年6月9日收到仲裁通知,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提出仲裁申请。上述仲裁涉案金额7,0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70%,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达4.73亿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72.33%。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9日,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的单笔及累计金额均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6月18日才对外披露。(三)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的认定,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一是资产受限情况披露不完整。通过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公司于2020年向西藏惠利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亿元,转让期限1年,利率14%,转让标的系公司持有的北京象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象舞)全部股权收益权。相关回购及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持有的北京象舞股权权益进行了相关限制,但公司在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受限资产时未披露对北京象舞股权的受限情况。二是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在2019年改变了商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前后会计期间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变化,也未披露导致相关变化的主要事实与依据。同时,在2019年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新冠疫情已对公司未来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充分考虑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三是存货类会计政策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公司将获取亚足联赛事版权后至赛事开办前6个月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在2019年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及人员工资计入存货,金额为2,227.7万美金(人员工资为833.56万美金、财务费用为1394.14万美金)。2020年,公司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将部分人员工资计入存货成本,金额为574.58万美金。而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对存货类会计政策的披露中,未完整披露非影视类存货的计价方法和依据,公司披露的存货期末余额中也不含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相关披露不准确。(四)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2022年1月,公司与关联方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销售产品、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为12,493.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5.91%,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2年10月1日,公司才补充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称,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为不超过49,000万元。(五)公司回购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注销2019年10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股份1,525,500股。对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公司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3年内依法予以注销,但公司迟至2022年9月30日才披露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于2022年10月18日回购注销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日披露通知债权人的公告,直至2022年12月5日注销完毕。
处罚决定如下:
通报批评
ST明诚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ST明诚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9.62亿元,同比下降36.27%;归母净利润-5.69亿元,同比下降367.06%;扣非净利润-5.71亿元,同比下降339.56%;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1.58亿元,同比下降77.35%;单季度归母净利润-2.07亿元,同比下降370.76%;单季度扣非净利润-2.07亿元,同比下降388.82%;负债率95.98%,投资收益-2283.31万元,财务费用4.04亿元,毛利率-10.1%。
ST明诚(600136)主营业务:影视产品制作销售及发行、艺人经纪、节目制作、影院投资及管理、娱乐营销、体育营销、体育版权贸易、体育经纪、体育场馆运营、体育培训、赛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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