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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上海普陀法院”3月18日发布了一则和“丧偶式”育儿相关的案例。宋女士与丈夫王先生长期两地生活,“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其身心俱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法院解释,《民法典》中俗称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对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因“丧偶式”育儿要求丈夫支付经济补偿
据悉,王先生和宋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王先生决定辞职创业。由于公司主要业务在外省市,王先生与宋女士长期两地生活,王先生大概半年才回趟家看宋女士和儿子。宋女士为了更好地陪伴儿子,只能辞去高薪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操持所有家务。随着儿子逐渐长大,王先生也没有改变一年只回来两次的习惯,“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宋女士身心俱疲。
与王先生协商未果后,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儿子由宋女士抚养,抚养费依法给付,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同时,宋女士认为自己长期以来独自带孩子、操持家务,要求王先生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人民币20万元。
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有注意事项
法院指出,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还有提出请求的时间、提出请求的主体、补偿金额的确定等注意事项。
家务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起,如果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时一方提出,或者离婚时未主张离婚后再提出,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大家自己的权利要懂得适时且及时主张。
为家务劳动付出明显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提出该项请求,并不局限于全职主妇、全职主夫,也同样适用于双方都是打工人,下班后一方回家躺平,另一方为家务忙到焦头烂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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