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小美借用父亲的手机,注册使用一款APP,之后累计充值3万余元。后小美的父亲起诉到法院。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以家长身份注册使用软件并充值打赏的案件。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判决酌定返还充值款2万元。
未成年人私自在平台充值3万用于打赏
王先生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小美。2021年3月至5月,正上初三的小美借用父亲的手机,注册使用由某公司运营的一款线上语音、唱歌及移动社交APP。在此期间,小美使用父亲的微信、支付宝在该APP账户中陆续累计充值194笔,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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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发现该情况后,立即与某公司客服联系并要求退款,但未得到解决,随后以小美的名义将某公司诉至上海普陀法院。
原告小美表示,软件内的聊天记录以及录制上传的唱歌录音可以证明其确为实际使用人,原被告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作为小美的法定代理人,王先生表示自己离婚后独自抚养小美,为了小美生活方便,才将微信、支付宝付款密码告知小美,小美每次充值金额很小,充值完还会删除记录,导致他过了两个多月才发现这一情况,并不存在未尽监护责任或监护不力的情形。事件发生时,小美系年仅12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应属无效,被告某公司应当退还充值款项。
被告:公司平台属“技术中立” 并非充值受益人
被告某公司抗辩认为,真正的消费关系建立在打赏用户和被打赏用户之间,被告公司提供的语音社交软件,仅为用户搭建一个语音实时互动平台,属于“技术中立”性质,并非充值受益人,亦非适格主体,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
此外,争议账号的注册及支付使用的均是王先生的账号,无证据证明小美是实际使用人,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王先生作为原告小美的父亲,长期疏于监管,未制止小美的充值消费行为,对充值打赏行为应当视为默示追认。
法院:合同无效 酌定返还充值款2万元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账户实名认证信息是第三人王先生,但原告小美与王先生为父女关系,综合考虑王先生的年龄、职业、家庭状况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小美是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者,属于适格主体。
该案中原告小美12岁,在某APP充值消费累计3万余元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充值消费行为是否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王先生是否同意与追认。王先生在发现小美的充值行为后立即制止,且之后再无充值记录,可以看出王先生确实存在失察,但未达到放任程度,亦不构成追认。因此,小美在某APP上的充值消费行为无效。
该案中,一方面,王先生对自身手机及账户资金疏于管理。其作为监护人没有对小美使用手机的时间、用途加以监管,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被告方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在现有技术可以实现的情况下,没有对用户进行有效的实名认证。
法院判决小美以王先生作为实名认证信息与某公司之间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酌定返还充值款2万元。
法官说法
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应尽到合理管理义务
上海普陀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邵莉星表示,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以其仅为用户搭建一个语音实时互动平台,属于“技术中立”为由来进行抗辩,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从标的物来看,打赏是由用户在平台内充值购买虚拟币,再于直播间内将虚拟币打赏给其他用户,最后由被打赏用户与平台进行结算。即,用户对打赏所用的虚拟币并不能构成“占有”,且此虚拟币的使用不产生“新的价值”,亦未构建新的法律关系。
从合同约定来看,该软件的《用户协议》中对平台提供服务的说明,确认用户购买虚拟币并使用兑换平台服务的行为属于其提供的收费服务。因此,被告理应承担因此产生纠纷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使用软件容易沉迷。如果其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接收到不良信息,容易被误导,甚至受到伤害。相应的,未成年人在软件使用过程中的行为,也不一定能完全理解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互联网逐渐低龄化的当下,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更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充分采用如人脸识别系统、语音识别系统等技术手段来防范冒名注册行为,确保实名认证系统的甄别有效性。
(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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