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口公安分局嘉兴路派出所接到苗女士报案,称其被未婚夫陶某诈骗7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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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经调查发现,陶某是一名失信人员。陶某诱骗苗女士向假冒的房东账户打款,该账户实际是陶某朋友孙某的账户,而陶某仅向真正的房东支付了5万元。苗女士每次转款后,陶某都会第一时间提现用于偿还外债、日常消费等个人开销。
据悉,两人是在一次饭局上认识的。陶某表现出来的温柔体贴以及事业有成的形象,都让苗女士心动不已。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十月订婚。
随后,陶某提议共同购置新房,并带苗女士看了一套地理位置不错,距离苗女士单位比较近的房子,总价355万,也在可以接受的范围,苗女士感觉很满意。陶某表示自己还差一部分钱,提出让苗女士先垫付首付款,到时候房产证上加上苗女士的名字。陶某还提出购房事宜由他来一手操办,并拿出一张银行卡,让苗女士把首付款打到这张所谓的房东账户里,苗女士先后往该账户里转账70万余元。
因为迟迟未收到首付款,房东向苗女士发送了催款函。而陶某居然为此注册了微信小号,冒充苗女士接收催款函并与房东沟通,为了防止苗女士有可能看到,最后还销毁了催款函。
房东因迟迟没有收到首付款找到苗女士,导致事情败露。目前,陶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看待陶某的行为?
1、陶某涉嫌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陶某诱骗苗女士向假冒的房东账户打款,又注册微信小号冒充苗女士,阻止房东的正常催款。70多万的首付款中,陶某提现了大部分用于自己消费、偿还债务等。因此,陶某具有非法占有苗女士财物的主观故意,已经涉嫌诈骗罪。
2、陶某将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陶某诈骗苗女士7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陶某依法将承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3、陶某会被从轻处理吗?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中,如果陶某想从轻减轻处罚,就必须积极退赔退赃,退还苗女士全部或大部分的钱款,并取得对方谅解,否则等待他的将是十年以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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