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要求确认与站点的劳动关系被拒,理由是骑手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双方是合作关系,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外卖骑手到底是“打工人”还是“小老板”?4月8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则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确认外卖员小王与外包公司经营的站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小王在某站点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站长要求小王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告知“不搞好影响发工资”,小王注册后与平台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小王通过平台“接活”,某天小王在配送中受伤,为获得工伤救济,小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经查,站点系外包公司经营,外包公司与平台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外包公司把配送业务发布在平台由个人“接活”,小王的工作量由站长统计并制作报酬明细,先由外包公司将报酬支付给平台公司,再由平台公司发放给小王,一审法院以小王已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驳回了小王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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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外包公司承接外卖配送业务,小王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外包公司的业务范畴,小王需要根据站长的指示参加早会、培训,不去上班则需向站长请假,平时工作受站长管理及分配可以认定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人身隶属关系,外包公司计算小王的报酬将钱款交付给平台公司代发,可以认定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经济从属关系,小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实质却是外包公司代发薪酬的税务手段。
小王并不从事工商业经营而是根据外包公司指令提供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市一中院立案庭法官顾颖表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劳动的方式不再受限于用工单位提供场所、工具等特定劳动条件,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特征趋于弱化。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司采取各种方式“隐蔽雇佣”劳动者,意图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对此,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小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平台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从表象看,小王是以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身份承接平台公司发布的工作内容,其从事外卖配送行为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但究其本质,首先,小王进入外包公司,站长告知其“不搞好(注册个体工商户)影响发工资”后,才予以注册个体工商户,并非从事工商业经营;其次,小王日常工作安排由外包公司布置,虽在平台“接活”,但任务系外包公司在平台发布,可以看出外包公司对小王进行管理;再次,款项虽然由平台公司发放,但发放流程是先由外包公司制作明细,再由外包公司将明细及款项交付给平台公司,最后平台公司发放给小王,应认为小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
顾颖指出,用工风险不应由新业态劳动者自行承担。由于新业态下用工模式呈现多种形式,存在部分公司通过层层“包装”甚至“釜底抽薪”的方式,在表象上切断与劳动者之间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试图将用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以外卖行业为例,若骑手需自行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无疑会大大加重其从业风险,不符合现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也不符合国家对新业态经济发展的规范要求。
新业态经济产业链中用工模式往往存在外包、分包、转包等多层法律关系。用工模式的不同,导致从业者与平台公司、外包公司以及中间公司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差异,不能仅凭纸面协议即确认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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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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