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物”APP相较于传统的电商平台,首创“先鉴别,后发货”的购物流程,通过该平台出售的商品都会配有官方出具的鉴别证书、防伪扣、包装盒及品牌胶带组成的“防伪四件套”。然而,却有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嗅到了“商机”,动起了“歪脑筋”,自行生产并销售“得物防伪四件套”中的防伪扣,获取经济利益,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4月7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甲、王某丙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防伪扣也要“防伪”?
【资料图】
2020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从同案关系人王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空白防伪扣,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工厂内通过激光打标机将“得物”品牌的各注册商标标识印在上述空白防伪扣上,并通过三家淘宝店铺对外销售。2021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丙合谋,由二人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经审计,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间,上述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得物”品牌防伪扣共计30余万个。2021年10月,公安机关依法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并依法查扣印有“得物”“poizon”注册商标品牌的防伪扣及手机、电脑、U盘等物若干。
▲图为涉案现场照片
▲图为涉案网店页面
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扣的“得物”品牌防伪扣中有370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防伪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在审理中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及认缴了罚金。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结伙伪造并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二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从宽情节,遂当庭对上述二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防伪扣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来源 | 上海杨浦法院
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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