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检察院典型案例
德某公司、蔡某某等人
侵犯医疗检测技术商业秘密案
(资料图)
案件特点
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凝聚着经营者的知识和智慧,关系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应予严格保护。本案被害单位系行业内有相当知名度的医疗器械产品力学检测及检测设备研发生产企业,依靠涉案技术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本案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企业利益。
简要案情
上海A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器械产品力学检测及检测设备研发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多款疲劳试验机,用于骨科植入物器械材料的动态力学性能疲劳测试,对外销售或提供检测服务。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分别系A公司原销售、技术人员,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二人违背保密协议,合谋以窃取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司三类研发设备的技术图纸信息和运行专用控制程序,并隐名开设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同类产品的制造、销售和检测业务。经鉴定,A公司上述三类研发设备的技术图纸和运行专用控制程序,均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两名被告人设立公司所制造的设备中所含技术信息与之实质相同。经审计,德某公司使用侵权设备开展检测业务,违法所得达人民币210余万元。
2022年6月,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蔡某某、陈某某和德某公司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分别判处蔡某某、陈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经验做法
一是依法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准确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性质。对于本案商业秘密权属争议,检察机关通过仔细梳理相关规定,实地走访询问了解知识产权管理现状,查证了涉案设备研发过程及资源使用利用情况,最终准确认定商业秘密权属主体。对被告人主张涉案技术密点因专利公开而不构成密点的辩解,检察机关通过认真比对设备技术图纸的密点与已公开专利说明书所记载内容,查明相关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并不涉及密点内容,从而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具备非公知性,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二是明确犯罪数额计算方式,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鉴于市场竞争的不确定因素,权利人被侵权后利润的减少不必然是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造成的直接结果。从客观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法益损失角度出发,采用毛利润计算损失数额更具有合理性和操作性,也更能准确评价犯罪收益和反映犯罪情节恶劣程度。检察机关确定以毛利润来计算认定违法所得金额,在侦查阶段审计报告基础上增加认定了近百万元指控金额。同时,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追诉单位犯罪,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侵权企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权利人的谅解,最大程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是注重溯源治理,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宣传。针对权利人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制发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帮助企业堵漏建制,收到企业及时整改函复与致谢。此外,检察机关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制作检察故事汇视频等多种方式,讲述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故事,传播检察好声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宣传效果,推动形成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嘉定区检察院典型案例
检察能动履职促进汽车产业
商业秘密保护
案件特点
嘉定区作为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的核心承载区,目前已建立了电动汽车国际示范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固定式加氢站以及上海第一个以氢能产业为特色的高科技园区嘉定氢能港,集成了许多重点产业领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与汽车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嘉定区检察院曾办理一起汽车行业“零口供”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违反与原任职公司保密约定,将权利人企业汽车天窗研发技术商业秘密进行披露并用于侵权企业相关天窗产品的研发,涉案产品净利润高达人民币1200余万元。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是适时介入,引导侦查,通过客观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上下联动,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查实被告人明显反常情形,证明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的单位“应知”该技术信息系他人不法所得,证实被告人主观故意。三是准确追加认定单位犯罪,被告单位最终被判处罚金400万元,进一步强化了商业秘密保护。
综合治理情况
在强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办理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优势,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平台,坚持打击与服务并重,开展对汽车产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努力提升服务保障汽车产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力护航“汽车嘉定”打造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
一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走访调研,制定并落实服务保障汽车嘉定建设工作方案。积极落实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后跟踪回访机制,主动走访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蔚来汽车总部、上汽大众等汽车园区企业。与国际汽车城管委会、区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定向联络和即时联动机制,共同研判妨害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存在犯罪风险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侵犯汽车产业创新企业和人才权益犯罪案件的潜在风险预判和预警分析。制定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汽车嘉定”建设的工作方案》。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商业秘密保护合力。强化检察内部融合,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强化知识产权外部配合,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汽车产业商业秘密案件侦查监督。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行刑衔接机制,进一步推动形成“检察+行政”的商业秘密融合保护工作格局。与上海国际汽车城管委会签署《关于共同推进“汽车嘉定”建设的若干意见》,在汽车创新港成立汽车产业服务保障基地。
三是持续加大汽车行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范宣传力度。选派检察官赴国际汽车城等汽车产业园区开展法治宣讲,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咨询会,制作并发放科创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指引手册。定期召开“汽车产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专题座谈会,并通过报刊网络、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渠道宣传,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社会氛围。
奉贤区检察院典型案例
纪某某等四人
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特点
近年来,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并带走企业核心商业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关键岗位或者高层人员离职后另立门户或者加入竞争对手企业,从事同行业经营、生产同类产品,对权利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丧失核心竞争优势。本案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就是典型的离职人员合伙侵犯原任职企业商业秘密,行为人不但使用原任职企业核心技术信息生产同类产品牟利,并将技术信息申请专利占为己有,使商业秘密丧失非公开性,严重损害权利人企业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权利人袋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包括制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具有“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等核心技术。2013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王某、隋某某分别在袋某机械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机械设计主管等职务,任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2019年初,被告人纪某某等人先后从袋某公司离职并进入优某公司工作,违反协议将袋某公司研发的“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某型制袋机等机械图纸电子版备份、复制,并使用上述图纸生产制造相似的产品对外销售。
2019年6月起,纪某某等四人经共谋将袋某公司两项核心技术信息直接使用或者部分修改后,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予以对外公开。经鉴定,其所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与袋某公司两项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经评估,两项核心技术的研发价值合计人民币207.35万元。
2021年11月,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纪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2022年2月,法院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18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禁止四名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制袋机经营活动。
经验做法
一是准确认定罪行,释法说理促使退赃退赔。检察机关针对本案商业秘密密点的认定、行为人侵权手段的界定、产品同一性鉴定意见的审查、犯罪金额的计算方式等难点问题深入研究、逐一破解,准确界定犯罪行为性质。基于本案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且导致公开,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研发成本、被公开时间等综合确定其商业价值。同时,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结合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获利情况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成退赃退赔,帮助权利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有效优化案件办理效果。
二是注重权利人诉求,为权利人提供多维保障。检察机关深化推进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听取权利人诉求,保障权利人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为防范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二次泄露,要求辩护律师和法定代理人在阅卷过程中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控制包含技术信息证据的流转、使用。对于权利人关切的涉案商业秘密被申请专利、竞争优势持续丧失的难题,检察机关建议被告人缓刑期间从业禁止获法院采纳,同时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专利返还的约定,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公司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能动履职,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诉源治理。检察机关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汇总个案办理经验,从人员管理、涉密信息保护、涉密区域活动管理、检查和改进等四个方面制定辖区企业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评价标准。以评价标准设定的维度为样板,向本案权利人公司提出针对性的商业秘密保护建议,形成详实的检察建议书并公开宣告、送达,帮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和保护体系,有效提升企业在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经营风险防范力度,助力构筑商业秘密“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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