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时节是户外活动的好时间,
但出门在外,
(资料图)
偶尔会遇到一些“意外”,
商场摔倒骨折、
体育运动场所发生意外、
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
这些“意外”该如何处理?
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5月9日
中兴镇司法所任金艳做客
崇明区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Fm88.7/102.5
《法治进行时》节目,
一起来聊一聊公共场所发生“意外”,
责任谁来承担?
节目嘉宾任金艳
案例1
一位5岁的小朋友在一家舞蹈机构训练下腰动作时,不慎摔倒并导致小臂骨折,孩子的父母将舞蹈培训机构告上法庭。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舞蹈机构应当知道幼儿的生理特点,但对小朋友单独完成下腰动作的危险性估计不足,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遂判定被告,即舞蹈教育机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2
一个超市举办猪肉促销活动,顾客赵某在进入超市抢购特价猪肉时,在超市感应门处摔倒受伤致残,因与超市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和管理人,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事发当天超市设有特价促销的活动,但是未安排专人维护现场秩序,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事发时在超市入口处设置有安全提示标识,故超市对赵某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购物环境的观察及自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就其身体所受损害,其自身也有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超市对赵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某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案例3
近日,一名六旬老人王某在某泳馆游泳锻炼不慎发生意外当场死亡。事发后,因双方未就赔偿达成协议,其家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泳馆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6万元。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被告某泳馆在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游泳服务项目,且未配备相关的游泳指导、救助人员以及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急救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王某的呼救,亦未能及时对王某进行施救,其对王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在游泳过程中,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发生疾病或溺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如果“意外”发生了,
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遭受意外伤害,首先一定要树立取证意识。无论是想找责任主体赔偿,还是确定赔偿金额,实际上都要首先证明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什么意外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及时取证:首先,在受伤后调取周边监控。其次,观察周边是否有目击证人,采取录视频的方式,请目击证人进行一个客观陈述。最后,必要时建议报警。
敬请收听
崇明区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FM88.7/102.5
《法治进行时》
用法律解释生活
用生活感悟法律
记者:倪格格;通讯员:任金艳
编辑:朱怡婷
责编:李琳、朱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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