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在两起家事纠纷中,针对父母因家庭矛盾怠于履行家庭职责、未考虑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先后向案件当事人发出两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违反离婚协议,父亲私自藏匿幼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一庭审现场 上海杨浦法院供图
邓先生(化名)与张女士(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儿子小邓(化名)。
儿子三岁时,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明确约定“儿子小邓由女方抚养,男方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行使探望权”。
2021年2月,邓先生利用探望儿子之机,私自将小邓接走后藏匿。张女士多次报警,四处寻找未果,故将邓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邓由女方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恪守履行。女方依据离婚协议,取得了对小邓的直接抚养权,邓先生可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探望。邓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将小邓接走后不再送回的行为,系对张女士抚养权的侵害,判决小邓随张女士共同生活。邓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审结后,法官注意到,因邓先生的一己之私,让儿子小邓长期无法感受到来自母亲的亲情和关爱。为帮助邓先生转变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保障小邓的心理和情感需求,上海杨浦法院依法向邓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邓先生依照生效判决,予以配合,使小邓随张女士共同生活;同时积极行使对小邓的探望权,让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接下来,法院还将通过入户家访、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对邓先生家庭教育情况进行定期回访跟踪。
夫妻离婚,竟双双表示“不要儿子”?
案例二庭审现场 上海杨浦法院供图
阮女士(化名)和何先生(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了儿子西西(化名)。
随着婚姻生活的继续,两人多次发生家庭矛盾致感情破裂,并于2022年开始分居。近期,阮女士起诉离婚,何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儿子西西随对方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中,主审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在征询西西的意愿并将其想法告知二人后,双方却依旧表示不愿接受儿子随自己共同生活。
为了引导阮女士和何先生改变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上海杨浦法院向阮女士和何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对西西尽到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让西西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接下来,法院也将定期进行走访调查,督促他们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上海杨浦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于园萍表示,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是离异时,双方依然肩负着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更不能实施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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