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退休的劳动者选择重回工作岗位上班,不过,退休后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相关权益又如何保障呢?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70岁的退休务工人员戚某在工作中因热射病身亡。那么,这种情况下,老人能否得到赔偿呢?
(资料图)
▲70岁菜场保洁高温下“热死”,家属获赔70余万元
退休后老人到菜场当保洁员
戚某退休后进入某集贸市场公司经营的某菜场务工,主要从事保洁工作。2022年7月的一天,70岁的戚某在工作中突然晕倒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去世。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和死亡原因为热射病。戚某家属与集贸市场公司因戚某死亡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诉至上海奉贤法院。
戚某家属认为:戚某因工作致热射病导致死亡,应当由雇主即集贸市场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集贸市场认为:事发当日戚某的工作强度无异于日常,露天工作时间亦不过长,正常情况下不至于导致死亡结果。热射病也是“病”,戚某身体素质不佳亦是其死亡原因。
为了解戚某去世当天的工作和治疗情况,承办法官分别前往戚某生前工作场所和救治医院了解情况。涉案集贸市场面积约2000平方米,有南北各四个出口,南门外的通道尽头是垃圾房。市场内无降温设备。戚某从事集贸市场内的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6时至10时,下午14时至17时。
事发当日下午14时,气温高达40度。戚某到岗后清理菜场各通道,并将垃圾桶拉往菜场外的垃圾房。14时36分许,戚某晕倒在南门外通道内。有商户发现后通知菜场工作人员,于14时51分拨打120急救电话。
救治医生陈述,戚某送至医院时表现为意识不清和高热,体温高至无法测出,当即被确诊为重度中暑即热射病并宣告病危。热射病系体内散热障碍所致,病发与基础疾病无过多关系。
法官向集贸市场公司及戚某家属详细阐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与双方积极沟通。经法庭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集贸市场公司向戚某家属赔偿各种损失70余万元。
法官: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高温工作
本案中,戚某入职集贸市场公司时已达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间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雇佣关系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关乎接受劳务方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热射病又称重度中暑,系因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如冶金、锻造、锅炉间等)、高温、高湿作业(如印染、造纸、矿井作业等)以及夏季露天作业等环境下,机体散热障碍所致,严重者会危及生命。事发当日为当年入夏以来连续第11个高温日,气温为34℃-40℃,戚某在连续工作后发生了重度中暑并昏迷。
现无证据证明戚某死亡是重度中暑和其自身疾病共同所致,亦无证据证明戚某具有追求中暑的故意,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仍是高温工作这一外部客观因素。
戚某作为退休人员勤劳务工,勤勉完成本职工作,集贸市场公司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双方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劳务雇佣关系,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用工方式。
但集贸市场公司针对极端高温天气,未对戚某的工作时间和强度作出合理安排和调整,存在明显过错,且与戚某发生重度中暑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其应当对戚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奉贤法院提醒:退休后务工的劳务人员,在面对此类情形,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及时保存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有助于劳务关系的认定。一旦发生中暑情况应尽快就医,保存诊疗记录,以证实患病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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