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受伤的具体责任无法鉴定,并且未签正规合同,大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商,一是雇主一方要尽量补偿提供劳务一方因为这起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二是提供劳务一方不能无故增加雇主的负担。”在九亭镇象屿都城居民区调解员李慧勤的调解下,一起家政服务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案件回顾
几年前,何女士(化名)联系了之前有过雇佣关系的王女士提供家政服务,与其达成口头协议,未通过家政中介平台签订合同。
【资料图】
某天,王女士在接何女士孩子放学后,自行前往河道绿地区域玩耍,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王女士摔伤。经九亭医院诊断,王女士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后经过手术治疗,情况好转。
王女士家属认为,王女士是在为何女士提供家政服务期间受伤,应由何女士承担责任。事后,王女士家属多次找到何女士,要求其赔偿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医疗费等。何女士则认为自己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第一时间已转账人民币2万元,先行垫付医药费,而后续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自己无法接受。双方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经过多次协商,意见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了解上述情况后,调解员李慧勤为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第一时间调取了河道绿地区域的监控,但由于该区域为监控盲区,无法鉴定事故责任主体。同时,李慧勤为双方当事人分析了法律关系:一方面,何女士与王女士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达成口头协议,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王女士接送孩子后应立即返回雇主家,而不该自行前往河道绿地区域玩耍。因此,双方对此案件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参照《民法典》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相关规定处理。
李慧勤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普之以法,最终,在长达一个月的沟通调解后,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何女士补偿王女士后续的治疗、误工、营养费等共计7万元,王女士在收到支付的所有补偿款后,对此次受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后期所有可能的费用均自行承担。
双方于象屿都城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并在司法所和泗泾法庭的支持下,经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做了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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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相关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供稿:九亭镇分中心
编辑:周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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