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八岁老人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个子女为了母亲的监护权争执不休,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担任监护人。当同一顺位监护资格主体争夺监护权,而被申请人又无法确切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时,虹口法院如何选任最适合的监护人?
九旬奶奶被鉴定为痴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吴奶奶是一位九十八岁的高龄老人,她与丈夫王爷爷共生育四子一女,分别是王老大、王老二、王老三、王四妹和王小五。2014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吴奶奶和王爷爷一直随王老三居住其位于徐汇区的家中。2019年7月起,吴奶奶与王爷爷回到虹口区某房屋内居住,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于是五位子女商量好轮流到父母家中居住一个月以便照顾老人。而老人的存款则由王老三保管。
2021年1月,王爷爷不幸因病去世。渐渐地,几位子女因为照顾吴奶奶事宜以及生活费用等产生矛盾。随着纠纷愈演愈烈,几人甚至多次报警。2021年7月,王四妹在没有告知其他兄弟的情况下,径自从虹口把吴奶奶接到自己位于浦东的家中。
2021年8月,吴奶奶作为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位子女支付赡养费。在该次诉讼中,经鉴定,确认吴奶奶患有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经王四妹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吴奶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子女都想获得监护权
随后,王老大、王老三和王四妹对担任吴奶奶的监护人各不相让,均向上海虹口法院提出申请。而王老二、王小五则明确表示不申请担任监护人。
王老大认为,他作为监护人最为适合。他认为,自己身为长子,长期与弟妹们轮流照顾母亲的日常起居。父亲去世后,母亲生病,兄弟姐妹约定轮流照顾母亲,但王四妹却突然把母亲接到她自己的住所,且不让其他子女看望,故认为王四妹不宜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为了母亲能够安度晚年,他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作为监护人,并表示如果他能作为监护人,愿意每月将收支明细列明并报备其他人。
王老三则表示,自己作为监护人最为适合。王老三认为自己一直未婚,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的照顾较多,熟悉母亲的生活起居、饮食习惯、健康情况及病史。2019年起,一直是兄弟姐妹轮流去虹口房屋照顾。但2021年7月,王四妹却突然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不让大家探望。
另外,王四妹曾经擅自用父亲的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如若由她担任监护人不利于保护母亲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另外,王老三表示,他虽然保管母亲的存款,但是账户所有收支均已做好整理,可以随时供其他人查账核对。
王四妹则认为,她作为监护人最为适合。她认为,母亲基本由自己、王老三和王小五在照顾。2020年下半年,因为父母生病需要24小时照顾,因此就变成自己和王老三共同照顾,王小五另外出钱。2021年1月,曾口头约定由自己和王老三共同照顾父母,并轮流主管父母一个月的生活开销等费用。随后,王四妹称和王老三产生矛盾,他甚至打骂过自己,因此又回到每人轮流照顾的模式。
由于父母存款均由王老三保管,在四妹照顾期间问他要生活费却未果,多次产生冲突,为了母亲的健康着想自己才将母亲接回自己家中照顾。她认为王老三说话反复,难以沟通,不宜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故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作为监护人。
法院审理
审理中,吴奶奶对是否需要其他子女照顾以及愿意在何处生活未作明确表态。
上海虹口法院认为,吴奶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一定的表达能力与辨认能力,但因其并非独立生活,亦非完整清晰表达其真实意思,故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三申请人中进行指定。
首先,应确认三位申请人是否被排除监护人资格?
王四妹擅自将稳定居住于虹口的吴奶奶接到别处居住,且因后续探望行为导致兄弟姐妹之间发生冲突。但承办人已通过视频方式确认吴奶奶的现状,发现其虽不能清晰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但精神状态良好,衣着及居住环境干净整洁。故该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侵害了吴奶奶的利益。另外,王老三称王四妹曾侵占父亲存款购买理财产品,但未举证证明王四妹实施过侵害吴奶奶利益的行为。故王四妹不排除监护人资格。
王四妹与王老三曾因未及时结算吴奶奶生活费从而引发矛盾,但该矛盾系两申请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并非发生在王老三与吴奶奶之间。王四妹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老三实施过侵害吴奶奶利益的行为。故王老三不排除监护人资格。
王老三与王四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老大有实施过侵害吴奶奶利益的行为,且两人均表示如自己不能被指定为监护人,同意除对方之外的其他兄弟担任监护人。故王老大不排除监护人资格。
其次,如何认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吴奶奶自2014年起至2021年6月,均无和王四妹长期共同生活的经历,其于虹口居住并由五个子女出钱或出力轮流照顾的状态较为稳定。另,王四妹亦无代理吴奶奶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及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利益的经验,故难以证明吴奶奶搬去其住所居住以及由其担任监护人较王老大、王老三而言更有利于保护和实现吴奶奶利益的最大化。
虽然吴奶奶与王老三生活时间较久,其人身及财产事务一直由王老三进行管理,由王老三继续管理将有利于吴奶奶维持其稳定生活状态,但因王四妹对王老三行使监护权已产生极大不信任,且双方因监护多次发生过激烈的冲突,由王老三担任监护人不利于其他子女探望、照顾,难以实现吴奶奶利益的最大化。
王老大长期参与轮流照顾吴奶奶,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具有一定紧密性;较之另两位申请人,王老大与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较小,同时其有照顾吴奶奶的时间和能力,亦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指定王老大作为监护人不致因监护计划的改变而造成兄弟姐妹照顾不便,最有利于吴奶奶的利益。
综上,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判决,指定王老大为吴奶奶的监护人。同时,法院要求王老大每月做好监护财产公示,切实保护吴奶奶权益的同时,减少兄弟姐妹的猜忌和矛盾。判决生效后,王四妹将吴奶奶送回虹口住处,并由王老大进行监护。(以上人物均已化名)
法官说法
监护资格主体的监护排序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按顺序”表示,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
实践中,成年人的监护人职责更重视对被监护人的身心照顾,以保障并提升被监护人的生活质量为目的。对于老年人,监护人不仅应当承担起为其提供医疗帮助、及时就医、督促服药、配合治疗等基本监护职责,还应当保障老年人精神层面的需要,使其获得精神与情感上的关怀,可以度过安宁祥和的晚年生活。
同顺位监护资格主体监护权确定的考量因素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不受监护人法定顺序的限制。如果法定顺序在先者并不符合监护人的意愿、并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则应考虑顺序在后者。同时,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大原则下,监护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此数人不限于同一顺序。
如何确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可以参考以下因素:(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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