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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崇明东滩,每年有近100万只次迁徙水鸟在这里栖息或过境;在松江、闵行的部分小区,不时出现貉这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身影……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6月20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上海将建立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对违法取土、阻断水源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的,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以建立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为抓手,推动城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是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的主流方向和常规做法。上海通江达海,湿地资源丰富,且是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中转点。《条例》的出台,不仅意味着上海“土著”野生动物将得到重点保护,也意味着小天鹅、白头鹤、黑脸琵鹭等“路过”的候鸟将获得更全面细心的呵护。
更要看到的是,上海作为高度城市化地区,探索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城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度,为野生动物资源生存预留更多空间,对于其他城市乃至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条例》的一大特色,是建立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上海模式”。此前,上海坚持“国家版”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上海版”野生动物栖息地建设齐头并进,取得了良好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主管部门定期对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编制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其中,对于破坏栖息地环境等有关行为划定了红线,“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传递出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此外,上海始终强调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这是一种治理理念上的进步。它既厘清了“以罚代管”的误区,也契合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工作的持续性和复杂性,有利于保障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工作始终不偏离让野生动物“诗意栖居”、打造生态之城这一根本目的,让各项制度安排、管理方式始终在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的轨道上运行。
《条例》不仅聚焦主管部门的职责,更强调通过“唤醒”公众的参与意识来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比如,规定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参与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工作,明确禁止食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应当保障其健康状况,并禁止投喂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诸如此类制度设计,既回应了舆论关切,也有利于凝聚共识,塑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自觉。
近年来,上海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走在全国前列。从出台《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到多个区实行全域禁猎,建设野生动物禁猎区,再到审议通过《条例》,传递出明确信号:对野生动物保护进入了更高标准的制度化阶段。这些制度安排,为上海建设生态之城提供了坚实支撑。
数据显示,目前上海监测记录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150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超过325种,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6种。保护好这些野生动物,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以法治助力生态之城建设,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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