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陈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已有20年,双方都是再婚,婚后也没有再生育子女。平时,陈先生的一大爱好就是买彩票,婚后因为购买的彩票陆陆续续中奖,所获得的税后收入大概有800万元左右。不过,家里的财政大权均由陈先生把握,虽然自己很富裕,但是陈先生对于妻子却十分抠门,还处处进行防范,导致结婚这么多年,张女士也不是很清楚家里的收支情况,就连丈夫中大奖的事情,张女士也是从邻居那里听说的,而丈夫对此从未跟她提起过。
终于,心灰意冷的张女士决定离婚,不过,她第一次提出的离婚诉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在与陈先生分居一年多后,2021年,张女士再一次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了陈先生彩票中奖的8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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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张女士认为,陈先生这800万的彩票税后收入,因是婚后所得,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而且,陈先生在两人婚姻期间,有隐匿、转移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陈先生应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对此,陈先生辩称,两人结婚后,他确实因为陆续购买彩票中过奖,累计税后收入约800万元左右。但是,所得款项都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进行理财投资等等,到现在为止,钱财已经全部都消耗完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情感上,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在夫妻共同财产上,陈先生自从彩票中奖以来,就存在长期频繁大额取现的行为,其行为有悖夫妻之间的诚信义务。在扣除夫妻俩这些年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投资理财以及购买彩票等合理支出后,仍有25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说不清楚去向。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张女士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陈先生婚后买彩票中的大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在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共同财产,夫妻拥有平等的知情权、所有权以及处分权。在遇到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支出时,夫妻应协商一致,共同处分。一旦夫或者妻未经对方的许可就擅自处分了,那么,此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为侵害了夫妻财产共有权,对另一方无效。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通过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特别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陈先生购买彩票中奖的税后所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这笔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权利,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处分。陈先生不仅隐瞒中奖信息还偷偷隐匿,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2、陈先生的行为属于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吗?
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指夫或者妻私自将家庭财产移往他处,或者将财产取出转移至其他账户上,或者隐藏起来,使得夫妻共同财产脱离配偶的掌握。
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陈先生和张女士的日常生活经验、财产掌握方有无合理解释、财产消耗是否正当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调查出陈先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着转移、隐藏大额共同财产行为,金额高达250万元。
3、张女士要求陈先生少分或者不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或者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有未经配偶同意支出不合理大额金钱的,这些都可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为该方侵害了夫妻财产共有权,所以这部分钱该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所以,对于这250万元,陈先生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需要注意的是,少分或者不分的范围仅限于被转移的这部分财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而陈先生的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遂判陈先生向女方赔偿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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