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基金跌了,本以为只亏了一半,没想到基金公司却说一分钱也没有……上海市民牛女士花上百万投资的基金跌了不说,基金管理人还拒不分配基金财产,这意味着,剩下的钱也取不出来了!牛女士只好将基金公司诉至上海闵行法院,要求基金公司赔偿其基金分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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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基金亏了一半后取不出
2020年6月,看着周围的朋友都在上半年股市里赚了不少钱,一向谨慎的牛女士也琢磨起来。没有投资经验的她,想着“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看中了一个金牌基金经理管理的产品,认购了一款18个月的封闭型契约型基金。
签订基金合同后,牛女士即向公司专户汇入认购款100万元,想着和朋友们一样赚个零花钱。18个月后,因该基金投资项目涉及地产债,收益不理想,实收资本2400万元基金,清算后可分总金额仅剩1231余万元。
牛女士也知道投资的风险,只能认栽,想着投入的100万元投资款,根据分配款与投资款的比率,也可取回50多万。然而,即便这50万也遭到了基金管理人的拒绝。一气之下,牛女士将基金公司诉至上海闵行法院,要求基金公司赔偿其基金分配款。
基金公司不肯分配财产
基金公司则称,基金出现亏损,是否清算、如何清算、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其作为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均无权干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牛女士无权参与分配,该事项已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多数决形式形成决议,满足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比例。基金公司仅是按照该决议指令托管银行进行款项划转,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基金公司应赔偿50万元
闵行法院结合证据材料和质证意见认为,基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基金性质来看,本案系契约型基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是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的独立基金合同,各持有人之间相互独立,仅受到基金合同的约束,清算分配方案不能直接剥夺持有人享有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权,而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其次,基金合同中列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并不包括形成清算分配方案,虽列举的事项之后加有“等”字,但应做等内解释,不应做等外解释,否则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无限扩张,可能侵害部分持有人的权益。举轻以明重,该决议内容更不能纳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一般决议事项范围。
再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的分配权基于其投资行为而取得的基础性权利,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个体所享有的法定自益权,而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内容可知,其所行使的职权多属于基金共益性权利或关涉内部治理性事务,因此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般无权通过决议剥夺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财产分配权。
最终,法院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清算分配决议超出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侵害了牛女士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的瑕疵决议而发出划款指令,导致牛女士在基金清算完毕时未能取得本属于其的剩余基金财产,构成违约,判决基金公司赔偿牛女士本应获取的的剩余财产分配款损失50万元。
法官: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及承担能力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金融产品的不断衍生,金融消费者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也日渐增多。
现实中,基金公司常将基金经理的某支产品高收益宣传为所有基金产品的高收益,或以某个金牌基金管理人代言整个条线产品,或以某一年度收益率代表整体收益,从而夸大预期收益率,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
基金投资,特别是私募基金投资属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监管部门亦对于合格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有较高要求。基民在选择时,应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担能力,综合考虑基金公司的规模、基金经理的风格、基金的种类、历史收益等因素,理性判断选择基金产品,而非一味听信销售人员的宣传。
基金认购后,除关注基金公司的账单通知或App中的收益情况,还可通过查阅专项基金的中期、年终报表了解基金产品的具体投资情况,灵活运用转让权、赎回申请权等方式调整投资风险,及时止损。
若发现管理人存在欺诈、关联交易、投资者适格性审查缺失、未审慎投资等违规行为,基民可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返还获利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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