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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APP显示,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胡某某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处罚的案件判决书。
据悉,胡某某称因在小区长期受流浪猫骚扰,便用弹弓和自制飞镖射杀流浪猫。某日凌晨12时许,其携带工具前往某处捕杀流浪猫,同月被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口头传唤,期间被要求书写检讨书和悔过书等。随后,便举报民警非法传唤和刑讯逼供,因情绪激动,便向民警发送辱骂短信以泄愤。
虹口公安分局遂以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进行立案侦查并进行了拘留,随后撤销了对其的立案。虹口公安分局认定胡某某向民警大量发送辱骂、恐吓以及扬言威胁民警及民警家属生命安全的短信,实施了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胡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其赔偿金3000元,误工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最终,一、二审均驳回胡某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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