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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付医师财物,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今年5月9日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当事人向使用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分装)的雷贝拉唑钠肠溶片(商品名:波利特)、酒石酸西尼必利片(商品名:希笛尼)、替普瑞酮胶囊(商品名:施维舒)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某介入科主治医师以“劳务费”“讲课费”的名义支付费用14笔,共计2.4万元。
这14笔费用每笔1000元至2000元不等,由当事人借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某介入科主治医师14次于工作时间在医院内部场所开展工作例会的名义,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向其给付资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管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案发后明确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如实说明案件的事实真相;积极实施整改,停止向相关医生支付费用并修改完善公司合规制度和审批流程。考虑到上述因素,并查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6日,注册在上海市静安区,经营范围涉及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医疗科技咨询服务(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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