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的黎阿姨和静安的王阿姨都已经六十多岁了,她们同在宝山区一个歌舞厅跳舞。可是某天,仅仅是为了占座位,二人发生口角,矛盾愈演愈烈,最终竟然抱团倒地扭打起来。
结果,在这场肢体冲突中占了下风的黎阿姨肋骨骨折。一怒之下,她将王阿姨诉至上海静安法院,要求赔偿。
那么,王阿姨最终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阿姨舞厅争座引发肢体冲突
2021年2月14日的下午,黎阿姨到宝山区某歌舞厅跳舞,找座位坐下后,王阿姨走了过来,说黎阿姨坐的座位是她的。
黎阿姨随后找了另外一个座位,但王阿姨说这个位子也是她占的。于是,两位阿姨当即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
二人先是相互推搡,好不容易被其他人拉开后,王阿姨竟然找准机会又踢了黎阿姨一脚。这下可好,两人再次扭打在一起,而且打得更狠了。
期间,黎阿姨先背部朝下,摔在椅背上,进而二人抱团倒在地面上扭打。之后,王阿姨起身用脚踢蹬倒在地上的黎阿姨,而黎阿姨也没有示弱,在地上对王阿姨进行击打。
混乱中,两人再次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开。
黎阿姨认为,冲突过程中,自己被王阿姨打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黎阿姨遭外力作用致肋骨(左侧第5肋、右侧第3、4肋)骨折,需保守治疗,损伤后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因为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黎阿姨干脆将王阿姨诉至上海静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阿姨赔偿医疗费1,321.68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8,000元。
事后还跳舞,伤情与被打无关?
2022年9月,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王阿姨称,她和黎阿姨确实在舞厅因为占座一事起了冲突,但纠纷起因是黎阿姨执意要坐到自己已经拿袋子占的一个座位,双方由口角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
此外王阿姨坚称,冲突结束后,黎阿姨还跳了一段时间的舞,如果是自己将黎阿姨打伤,她也不可能再跳舞。且黎阿姨没有在事发当天报警、验伤。
王阿姨还称,自己在事发后听黎阿姨的朋友说,黎阿姨在从舞厅回家的路上摔了一跤,故她认为黎阿姨肋骨损伤可能与其摔跤有关,故不同意赔偿。
可是,发生冲突后跳了一段时间舞,就能证明伤情与冲突无关吗?
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的双方互殴形态,黎阿姨在扭打过程中肋骨受伤具有可能性。
审理中,经向鉴定人咨询,肋骨因其特殊构造,在骨皮质不连续情况下患者当时未感觉明显疼痛亦具有可能性;而根据鉴定意见,黎阿姨伤情属于左侧第5肋腋前段、右侧第3、4肋腋前段骨皮质不连续。
同时,王阿姨虽辩称,黎阿姨可能是离开舞厅后摔倒导致其肋骨骨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怀疑成立,故对于被告王阿姨的抗辩,法院难以采信。
法院:拉开后被告又踢人过错大
静安法院认为,本案是原、被告两位阿姨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通过监控视频显示,在整个过程中,原、被告均未采取冷静克制的方法解决问题,而是诉诸言语暴力甚至是肢体暴力,故对于本起冲突的发生,原、被告均具有过错。
同时,在双方第一次扭打被一旁人员拉开后,被告又踢了原告一脚,导致双方再次扭打在一起,故被告的过错要大于原告。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静安法院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阿姨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黎阿姨6,700余元。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