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华蓥市法院公布了一例虚拟财产相关案例:刘小备(化名)以万余元向吕小布(化名)转让某网络游戏账号。然而几个月后,吕小布发现账号的密码和绑定手机号被修改了。吕小布把刘小备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回转让金。法院受案后,通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小备向吕小布退还全部转让款。
这个案件公布后引起广泛关注。虽然吕小布通过民事诉讼拿回了自己的钱,但刘小备只要退钱就可以了吗?如果是实物财产,转让给别人后再偷偷拿回来,那是盗窃,一万多元的涉案金额,足以构成盗窃罪。网友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也应该适用同样的规则,已经卖出的虚拟财产,已经属于购买方,出卖方未经许可,偷偷找回账号,也是盗窃行为,应该受盗窃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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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虚拟财产”刚刚出现时,法律界对此曾有一些争议。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与其相关的案件,不构成盗窃、诈骗等财产性违法犯罪,而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通信自由等法律处罚。不过,这一观点目前已经过时。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也是财产。那么,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完全可以以侵犯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罚。
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江西金溪县法院2022年11月发布的一个案例中,李某在将一个游戏账号卖给一名买家后,又从游戏平台上找回账号,再买给另一个买家。两次交易的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1.6万元。法院认为,游戏账号虽然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同样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被告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找回已经转让他人且由他人控制的游戏账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无独有偶,上海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小齐(化名)将自己一个有着稀有装备的游戏账号及其中的所有装备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另一游戏玩家,随后又向游戏运营商投诉,声称其账号被盗,利用账号绑定的原始邮箱、手机号等信息,成功将账号恢复。对方报警,小齐最终以盗窃罪被判3年6个月有期徒刑。
还有一些虚拟财产相关案件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在《上海法学研究》发表的一篇论文中,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此类游戏账号交易中,卖家如果未实际交付游戏账号,并在收到钱后把买家拉黑,再取回账号“二卖”,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而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吕小布被盗的游戏账号是以超过万元的价格买来的,已经超过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虽然吕小布通过民事诉讼挽回了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刘小备的盗窃罪就可以被免除,积极退赃,最多被认为是可以减轻刑罚的情节。因此,如果吕小布报案,警方仍然可以启动刑事立案的程序。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有一个确权问题。除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财产天然地属于私人所有并支持转让、交易等之外,大多数游戏账号、社交媒体账号等都存在于运营提供商的服务器上。而运营商在提供账号注册的协议中往往规定,账号归运营商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而且不得转让。即使是游戏账号中的装备、游戏币等,在游戏系统之外转让,往往也不被运营商承认。而如今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游戏账号是一种虚拟财产,可以进行转让、交易。这其中存在着冲突。
事实上,网络账号有关的虚拟财产盗窃、诈骗之所以能得逞,与服务提供商的规则有着很大的关系。根据法规,账号注册应该实名。在多数网络平台(包括游戏)中,账号注册者可以通过实名认证后找回账号。这给了账号的初始注册者极大的空间,可以在转让账号之后再以被盗等名义“找回”。如果运营商支持账号的转让,并做好账号转让记录,对每一任账号所有者都进行认证,对“找回账号”实行严格的审查,一号多卖等诈骗行为得逞的机会就能大大减少。
民法典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地位,那么虚拟财产就应该像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等一样,受到平等的保护。只有执法、司法部门像保护其他财产一样保护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才能真正得以确立。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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