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违法发放的贷款最终能收回来,没有造成损失,就不会构成犯罪吧?”
“为了快点完成今年上级安排的贷款考核任务,我的流程松一点没关系,省得被扣工资。”
“贷款贷出去就行了,至于做何用途、实际由谁使用,和我没关系,工作完成不就行了吗?”
(资料图片)
因履职不当、疏忽大意,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引发贷款风险的行为频发,该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近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这样的案件。
案例一帮好友贷款放高利贷
57岁的被告人张某与放高利贷的胡某(已判刑)关系较好,2015年至2018年间,张某利用自己担任某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开展贷前调查、明知贷款用途不实、贷款资金由第三人胡某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向胡某介绍的熊某、梁某等17人发放贷款共计20笔,均用于放高利贷。
经鉴定,张某发放的违法贷款金额为634万元,收回贷款本金1301527元,贷款余额5038434.65元仍未收回。
案例二违规发放贷款近千万元
2011年至2014年间,某信用社中所分社主任兼客户经理、综合柜员张某某,先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开展贷款调查、未履行担保程序、明知贷款用途不实、贷款资金由自己及第三人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向杨某、徐某、赵某等人发放贷款92笔。
经鉴定,张某某发放的违法贷款金额为996.3万元,贷款余额8347991.09元仍未收回。
判 决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多次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释 法
莫因贪念成帮凶 莫因贪心酿大错
银行信贷从业人员应牢记“以敬畏之心对待信贷工作,坚守风险合规底线”,严格遵守信贷业务规定,莫因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也莫因一时贪心酿成大错,以身试法。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生活中,有的人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不能从银行贷款,就想到让朋友或亲人帮忙借钱。提醒大家注意,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要先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后果,切莫因“一时好处”轻易答应。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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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荣律师
胡荣律师,上海政法学院英语学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法律咨询。胡荣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胡荣律师秉承勤恳敬业的法律服务精神,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项法律事务,时刻为客户的最大利益积极出谋划策,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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