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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1月31日公布了一起老人经过大厦旋转门时不慎摔倒送医治疗,此后,老人向法院起诉大厦的物业公司和大厦权利人,索赔1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老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大厦的物业公司和权利人存在相应的过错,驳回了老人的诉求。
据法院介绍,此前,王老太一家从某大厦离开时,家人先行走出旋转门,王老太跟随在后,但在旋转门出口附近摔倒,随即被送医治疗。事后,王老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诉讼。
王老太表示,大厦仅开启了旋转门,没有打开旁边的平开门,不利于行动不便的人通行,此外,旋转门上没有设置警示标语或提示,而且转速过快导致自己摔倒。在她摔倒后,大厦的工作人员没有救助行为。因此王老太认为,该大厦的物业公司和大厦权利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大厦物业公司表示,该旋转门是手动机械旋转方式,不存在转速过快的问题,且门上张贴了标识并聘请了保安24小时值班。关闭两侧平开门是为了防止人流较大时导致人员行走冲突。事发时,王老太身边有家人陪同,但未尽到看护义务,存在疏忽。事发后,大厦保安和保洁均上前查看王老太的情况,因其家人已先报警,所以物业方没有重复报警。因此物业方认为不应当赔偿王老太。
大厦权利人认为,大厦公共部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已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由物业方承担,旋转门亦由物业方进行养护。作为大厦产权人,所购买的设施设备都符合质量要求,运行良好,不存在转速过快的问题。
法院表示,该案中的物业管理方及大厦权利人作为经营者及管理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看,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关闭平开门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规定,同时,在旋转门系手动方式运行的情况下,亦无证据佐证旋转门转速过快、缺乏制动的说法。因此法院难以采纳王老太的主张。
从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看,事发后,王老太自认大厦方提供了一把椅子,保安和保洁均上前查看了情况,在家属已先行报警处置的前提下,并未将其置之不理,履行了一定的照看义务。故难以认定大厦的物业管理方和权利人在王老太受伤后的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
法院称,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案件中所适用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综合以上情况,王老太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和权利人存在相应的过错。最终,法院驳回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实习生 王心语
关键词: 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