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一(2月27日)起,长宁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将全面启动。具体安排如下:
咨询及受理安排
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为长宁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期。
【资料图】
2023年3月6日至3月17日(国定假及双休日除外)为长宁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受理期。
提示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业务以户籍地和单位注册地街镇划分,有申请意愿的家庭前往咨询时需带好身份证、婚姻材料、户籍材料、房产材料等相关材料。
申请条件
●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提示
本批次申请人年龄、住房、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本批次申请人的收入核定期为2022年3月1日起始至2023年2月28日一年内;财产核查期日为2023年2月28日。(仅限长宁区)
房源情况
长宁区2023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的房源按照区位相对就近、不同价位适当搭配的原则调配。沪籍第十一批预安排房源主要分布在嘉定云翔拓展、黄渡和松江南站等基地;非沪籍第五批预安排房源主要分布在嘉定云翔拓展等基地。待长宁区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数量确定后,再进一步细化房源调配具体供应方案。
目前,相关部门正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抓紧制定上述房源定价方案。一旦明确,将及时向社会和申请家庭公布。
提示
本批次本市户籍和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期间,市民可通过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预约视频签署见证,享受“不见面”在线签署服务。
届时,根据《视频签署见证须知》提示,将由长宁公证处公证员联系进行现场视频签署见证。(本方式不能代替委托公证)
(来源:上海长宁)
关键词: 共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