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HAI
上海检察服务创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知识产权巡回课堂
2023年首站
为深入贯彻本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工作要求,自2021年起,
上海检察机关组成知识产权检察专业讲师团,
针对本市不同功能承载区发展特色和企业需求,开展服务创新知识产权巡回课堂系列活动,提供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管理、合规、维权等方面的专题授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2023年知识产权巡回课堂首站由闵行区检察院与闵行区法院联合举办,于2月27日在位于闵行的紫竹高新园区正式开讲。
紫竹高新区
是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全国版权示范区,也是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方案》中“开放创新”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闵行区检察院
李 颖
闵行区人民法院
鲍兆兴
本次巡回课堂将首次采用检法同堂授课形式,闵行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检察官李颖和闵行区法院李国泉法官工作室成员鲍兆兴立足闵行先进制造业优势和园区网络视听产业特点,分别以《工业软件版权保护和和风险防控》《企业广告宣传中的版权侵权与风险防控》为主题,通过在线直播+线下交流形式,以法律解析+典型案例+保护举措的多重视角为辖区重点企业代表、闵行多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单位代表及线上听众等带来版权保护专题授课,为更好的服务区域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和“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提供优质法律保障。
1
“MIP”知识产权巡回研讨会
为进一步深化与园区企业的互动交流,2023“MIP”知识产权巡回研讨活动在当天巡回课堂授课结束后同步启动。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英、市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副主任陆川出席活动,闵行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闵行区法院李国泉法官工作室、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执法大队等“MIP”平台成员单位代表、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影视法研究中心及闵行版权工作站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园区企业代表参与此次研讨会,进一步听取园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汇集司法、行政、园区、高校等资源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服务。
工业软件版权保护
检察官为你划重点
一
基本概念
什么是工业软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五所的“工业技术软件化研究报告”及《中国工业软件产业白皮书》的研究结论,业界的基本共识是:工业软件是工业技术软件化的成果。按照制造业生产周期维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研发设计类软件(CAD设计类软件等)、生产制造类软件、经营管理类软件和运维服务类软件。
工业软件特点:
研发难度大、体系设计复杂、技术门槛高、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高。它不仅仅是先进工业技术的集中展现,更是各种先进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交汇融合。
工业软件的创新、研发、应用和普及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制造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工业软件之版权保护
早在1978年起,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于工业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相继上升为法律。我国也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中将工业软件对应的“计算机程序”纳入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技术层面上,应认为工业软件为计算机软件的一类,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之一。
我国工业软件版权相关规定
Part.1
工业软件著作权人(即软件开发者)对于软件享有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各项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的形式授权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Part.2
工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但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相关机构办理版权登记确认权利,避免权利归属纠纷。
Part.3
侵犯工业软件著作权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二
工业软件版权保护典型案例
1
刘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01
基本案情
本案知识产权权利人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兼科创板上市企业,也是国内激光切割控制行业的龙头企业。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某从A公司网站下载了二款试用版激光切割电脑排样软件,自行破解了软件的加密程序,并将破解后的盗版软件上传至网络云盘,后伙同另一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上述侵权软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9万余元。
02
案件处理结果
2020年10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在检察机关的敦促下,两名被告人向被害单位A公司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2021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宣告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2
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与前述案例涉及同一权利人,案发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之后,与案例一基本相似,均是以非法手段获取A公司正版软件,后自行复制、销售。
2020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上A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该公司的盗版激光切割套料软件,并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及个人微信予以销售。其间,被告人王某采用远程安装或者寄送加密狗的方式对盗版软件进行复制、发行。
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共计34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销售的软件与A公司的正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办理案例一过程中奠定的履职基础,检察机关迅速厘清行为定性、取证关键点,2022年7月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案例获评2022年上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虹桥创新驱动典型案例。
工业软件侵犯著作权认定难点
Part.1
案件定性问题
上述两个案件涉及同一工业软件版权权利人,其中案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颁布实施前案发,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刑法并未列明破坏保护著作权技术措施的行为可以单独入刑。检察机关经研判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被告人破解软件的目的是使他人能够未经许可使用正版软件,本质上是对正版软件的复制发行,因此破解计算机软件加密程序并予以销售在当时刑法框架内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Part.2
侦查取证问题
上述涉及工业软件案件定罪关键点在于认定被破解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实质性相似。由于工业涉案软件更新迭代性较强,具有多个软件版本,被告人对于不同的版本均进行了破解,对不同版本软件逐一进行相似性鉴定成本过高。鉴于犯罪手法的同一性,且案例中被告人在自行录制的视频教程中也展现了如何破解软件的过程,可采用抽样鉴定方式,选取其中销量较大的主要软件版本进行比对鉴定。
社会治理
针对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工业软件侵权风险点,检察机关通过企业回访向A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帮助A公司在网上搜集盗版侵权线索,帮助A公司维权,从侵权者到维权者的角色转变,体现了良好的刑罚效果和社会效益。
三
工业软件版权保护风险防控
相关企业存在的风险管理漏洞
●著作权登记不及时,缺乏专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员,或者对工业软件仅进行了初始登记,软件迭代更新后,没有补充登记,导致权属关系不明晰。
●计算机软件的保密技术措施不充分,在其核心软件上未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切断与侵权人的接触,导致软件被破解,遭受财产损失。
● 人才流动泄露关键技术导致侵权风险。掌握本单位工业软件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的离职带来公司核心工业软件版权侵权风险。
对策与建议
1
组织开展专项“体检”,善用著作权登记。对企业自主研发、自主运营的工业软件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对已更新主程序、主功能的工业软件做好著作权重新登记。
2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设置知识产权专岗负责定期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知识产权数据监管平台,及时掌握自身被侵权线索;运用版权、专利、商业秘密等多种方式,将工业软件纳入企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3
强化保密意识,加强员工保密培训,针对重要研发岗位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条款,提前约定权利归属。
4
建立知识产权应急处理机制。定期关注同类产业侵权风险,对可能出现的侵权线索及时做好全程录屏式证据保全,第一时间通过登录闵行区“MIP”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平台“一网通办”线上程序提交知识产权相关侵权线索和问题,及时与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沟通联系。
关键词: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