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因为担心双目失明的儿子小李在夫妇俩去世后无人照顾,老李夫妇生前将银行卡、存款、拆迁安置房等财产悉数交给儿子的小姨张女士保管,以期儿子有所托付。不料,老李夫妇相继去世后,张女士却将拆迁房出租,还把财产都转移出去,将财产占为己有。小李多次讨要无果后,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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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认为,父亲去世后自己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而张女士却一直没有交还拆迁款及父亲名下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仅擅自将动迁安置房出租,还从来没给过自己租金。因此,小李要求张女士归还代为保管的老李名下各银行存款共计157万余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动迁安置房的各类原件材料及代为收取的租金11.19万元。
张女士辩称,老李去世后,其名下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已经用于小李的日常开销,现卡内已无余额。然而,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张女士仅为小李花费了1.35万元。就在老李去世当天,张女士即将老李账户的20万元转给了他人,此后又多次取现、转账以及转存大额定期存单,具有明显的侵占故意。
对此,张女士辩称,老李生前一直由她照顾,自己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理应分得部分财产,而小李从未尽过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那么,真是这样吗?
1、我国对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1127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老李夫妇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存款和房产只是交给张女士保管,并没有赠与给她。因此,老李夫妇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张女士与老李夫妇中的妻子是姐妹关系,在老李妻子去世时,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老李和小李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轮不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张女士并没有继承权。
等到老李去世后,小李作为老李夫妇的独子,是他们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这些财产应当由小李一个人继承。
2、张女士主张分得遗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张女士并不是老李的法定继承人,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她确实是对老李扶养较多,依法是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但是,实际上,在老李所居住的房屋动迁后,张女士就将老李安置到养护院。一直到临终前,老李都居住在养老院,日常生活无需张女士照料,开销也都是花的老李的养老金。张女士并没有尽到什么赡养义务,就是帮助管理了老李的财产。
因此,张女士以扶养老李为由,要求参与遗产分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张女士指责小李没有尽孝,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合法吗?
《民法典》1130条规定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由此可见,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前提是,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拒不扶养。本案中,小李是个盲人,即便成年了,生活上也有诸多不便,基本没有扶养老李的能力,自然也不存在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拒不扶养的情况。因而,张女士的这一主张也不成立。
4、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不仅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张女士应向小李返还102万元及相应利息;安置房的相关材料、老李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材料;房屋租金11.19万元等的判决。同时,改判张女士应向小李返还老李5张银行卡中的钱款共41.4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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