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本是为了给婚姻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思考期间,减少随意和冲动,但有人却选择反其道而行之,在婚姻冷静期内盗窃丈母娘家中财物,最终锒铛入狱。近日,经樊城区法院审理,姚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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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男子姚某与女子祝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借住在岳母田某家中。2022年7月,姚某与祝某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申请。在婚姻冷静期内,田某要求姚某搬出另住,姚某搬离后,却多次以拿取个人物品或身体不适为由回到岳母家中居住。本以为姚某是选择这样的方式挽回感情,实际上却是姚某对岳母家中的保险柜动起了歪脑筋……
原来,姚某借住期间意外发现藏于衣柜里的保险柜钥匙,尝试打开保险柜后,发现了大量黄金饰品。随后,姚某便将钥匙放回原处,但一直将此事默默记在心中。搬离岳母家中后,因欠有外债,姚某打起了保险柜的主意,但苦于没有房屋钥匙,故一直寻找各种理由回到岳母家中企图行窃。
7月22日,姚某预谋到岳母家偷窃黄金饰品,于是在酒吧找到祝某,抢走祝某的包,利用包中钥匙进入岳母家中,将岳母存放于保险柜内一对黄金戒指盗走。5日后,姚某故伎重施,佯装身体不适回到岳母家中,趁家中无人时再次将岳母存放于保险柜内的黄金手镯、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姚某盗走的黄金饰品价值为33970.47元,其变卖获利的赃款已用于个人还款及挥霍。
2022年8月,田某偶然发现保险柜内财物被盗,立刻报警。姚某经民警传唤接受调查,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对姚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姚某违反规定逃至上海,在上海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某投案后又逃跑,且初次接受讯问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亦不构成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田某损失人民币33970.47元。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劳而获不可取,切莫心存侥幸,行一时贪念。否则,必将滑入犯罪的深渊,一失足成千古恨。
(来源:樊城法院)
【来源:樊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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