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
【资料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二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集中呈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联合妇联、关工委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做法和成效,为各地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促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走深走实,推动相关制度机制健全完善。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既有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也有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其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探望权执行监督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乙、王某丙救助保护案入选。
张某某探望权执行监督案
——家庭教育指导
助力破解探望难题
多方合力护佑
离婚家庭子女健康成长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王某某、张某某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二人所育儿子王某星(2014年生)由父亲王某某抚养,母亲张某某具有探望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长期不积极履行协助探望义务,以各种理由阻碍张某某探望儿子。张某某为此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未取得根本性改善。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促使监护人转变认识,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落实难题。由于探望权长期不能得以实现,2022年1月,张某某向宝山区检察院求助。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16年以来,张某某就探望权问题先后8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每次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均向法官承诺会履行协助探望义务,但实际上却以各种理由阻碍张某某看望儿子,甚至引导儿子远离母亲,不仅侵犯了王某某的探望权,也对王某星的成长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王某星一方面想迎合父亲,另一方面又很思念母亲,在两难之中煎熬,性格变得胆小内向。为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宝山区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针对探望权人身属性强,需要长期履行,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配合,仅依靠传统强制执行手段难以实现良好效果的情况,2022年2月,宝山区检察院向宝山区法院制发《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建议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子女抚养理念,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在向王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并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充分运用心理学理论、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有针对性地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宝山区检察院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和心理咨询专家通过社会调查和心理访谈等方式,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评估。调查发现,王某某与张某某双方家庭一直存在矛盾,王某某因顾虑老人的态度而阻碍探望。要让王某某从内心上接受并愿意协助离异妻子与儿子联系、交流,必须打开其“心结”。针对这一情况,心理咨询专家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通过心理照护、情绪疏导和认知改变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其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动机以及父母关系对孩子心理的影响,以及一旦出现“家庭关系三角化”后其将面临的不良后果。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分阶段、分层次的介入,王某某最终打开“心结”,放下成见,愿意与前妻共同做好儿子的教育保护工作。
(三)监督与帮助双管齐下,保障家庭保护责任落实。在对王某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检察机关会同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召开面谈会,进行释法说理,向王某某阐明不履行探望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宝山区检察院联合宝山区法院探索建立“探望监督人制度”,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探望监督人,协调、督促王某某如约安排母子会见,并由女性社工全程陪伴、引导,保障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4小时。经过多方引导、帮助和监督,最终王某某与张某某就探望权具体执行方式达成共识。王某某如期协助张某某探望儿子,并在六年来首次邀请张某某陪同儿子过生日,亲子关系逐渐融洽。该案也顺利“案结事了”,张某某未再申请强制执行。
三、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拒绝、妨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父母双方的对立冲突和一方关爱保护的缺失,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孩子在矛盾复杂的父母关系中成为“夹心人”,情感失衡,甚至抑郁焦虑,久而久之,认知和行为会形成偏差。保障探望权稳定、有效行使是保护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然而,探望权人身属性强,仅靠强制执行难以保障长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转变家庭教育理念,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不想执行”“不愿执行”的问题。检察机关可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通过监督与帮助同步实施,推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
王某乙、王某丙救助保护案
——异地协作配合
共同保护陷入困境的
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子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2015年与他人先后未婚生育女儿王某乙、儿子王某丙,后在原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独自抚养两名子女。2021年10月,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负责照顾王某乙、王某丙的保姆得知王某甲被抓获后于同年12月5日将两名未成年人从南京带至上海长宁区华阳路派出所后失联,华阳路派出所立即联系街道未保站,华阳路街道未保站通过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向长宁区检察院移送该困境儿童保护线索。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协作落实临时监护。长宁区检察院接到该线索后,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王某甲涉嫌严重犯罪且拒不认罪,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立即会同公安、民政、街道对两名未成年人落实临时照护,并启动近亲属调查工作。王某甲称孩子生父不在内地生活,无法提供联系方式,仅能提供孩子外祖父母王某丁、祝某某的联系方式。经与王某丁、祝某某联系,二人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孩子户口、就学问题等理由拒绝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此,长宁区检察院向二人释法说理,引导其充分考虑家庭亲情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承担起临时监护责任。同时,依托长三角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协作机制对接秦淮区检察院,为其解决心中顾虑。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向秦淮区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为两名未成年人落实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帮助解决经济困难;在王某甲拒绝提供子女出生日期、医院的情况下,根据细节排查出王某乙、王某丙的出生记录。后秦淮区检察院协调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为二人办理了户口登记并联系学校入学。在两地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引导下,王某丁、祝某某同意对王某乙、王某丙临时监护。2022年元宵节前,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将王某乙、王某丙护送至外祖父母处。
(二)联动开展撤销监护权支持起诉。因王某乙、王某丙入校就学、申领补贴手续均须监护人办理,2022年8月9日,王某丁、祝某某向秦淮区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甲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二人为监护人,并于次日向秦淮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同时请求长宁区检察院配合调取证据。两地检察联动调查评估后认为:王某甲长期不为子女办理户口、不安排子女就学,被羁押后既不妥善安排子女临时照护事宜,也不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刻意隐瞒子女出生信息,致使子女陷入危困状态,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较长时期内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条件。王某丁、祝某某经有关部门救助帮扶后,已具备抚养照护能力,且两名未成年人均表示愿意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王某丁、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期间,两地检察机关就是否支持起诉联合召开远程视频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人民监督员及民法专家的意见后作出支持决定。2022年11月17日,秦淮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王某甲监护权,指定王某丁、祝某某担任两名儿童的监护人。
(三)协同开展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考虑到王某丁、祝某某与两名未成年人从未共同生活,开展生活照顾和家庭教育都面临困难,上海、江苏检察机关启动跨省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甲进行入所谈话,深入了解两名未成年人的病史、爱好、特长、成长经历、教育程度等情况,制作《家庭教育指导重点提示清单》移送秦淮区检察院,并与秦淮区检察院联合为王某丁、祝某某靶向定制“3+6+长期”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即3个月线上随时沟通线下随时回访、6个月定期回访、长期关注的全程跟踪模式。检察机关联合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为老人定制科学育儿方法、亲子沟通技巧等辅助课程,对两名未成年人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心理疏导,引导祖孙建立双向亲情链接、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修复母亲犯罪带来的心理创伤;联合社区卫生所,帮助两位老人科学处理孩子过敏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聘请儿童督导员定期上门,协助老人开展课业辅导,并邀请祖孙共同参加社区亲子活动。长宁区检察院定期线上回访,秦淮区检察院随时上门回访,及时处理祖孙相处中的问题。经回访了解,现王某乙、王某丙与王某丁夫妇相处融洽、情绪稳定,在校表现突出,已获近十项荣誉奖状。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非本地户籍困境儿童监护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办案地与户籍地检察机关的联动履职,通过异地协作为未成年人落实临时照护、指定新监护人,并联合对新监护人开展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制定针对性的教育指导方案,委托专业组织、人员协助落实,帮助、督促其更高质量履行抚养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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