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瞅啥?”“瞅你咋的!”
(资料图片)
上海青浦,几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引起互殴。虽然最后只造成一人轻微伤,但打人者最终却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天晚上,小王在路边行走,突然看到路边有三个人,其中两人坐在马路上,一人坐在马路边的绿化带上,便多瞅了几眼。
该三人见状不爽,质问小王为什么瞅自己?
小王也是个暴脾气,立马反驳称“瞅瞅不行么?不能瞅么?”
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小王将对方男子中的一人推倒在地,对方三人合起来与王某扭打在一起。
小王以1敌3,处于下风,转身便逃。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熟料小王跑到附近的拉面馆,到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冲出来追砍三人,并在砍伤其中一人之后,小王扔掉菜刀逃离现场。
后经鉴定,伤者为轻微伤。
然而,后续来了,最终小王却被判处刑罚,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海说法】
1.一直都说: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这把又应验了。
如果没有后续小王拿菜刀的事情,可能双方顶多只会受到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况下,没有造成什么后果的话,连拘留都不会,顶多只是罚款,甚至只是口头警告。
2.然而,由于后来小王的一时冲动,取了菜刀,还砍伤了一人。整个事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有人说:小王以一敌三,之后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吗?当然不是。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保护本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前期小王逃脱对方三人之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小王再采取新的伤人的行为,属于有伤害故意的行为。
3.有人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不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吗?小王只是造成了对方轻微伤,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呢?
这是因为,小王涉嫌的犯罪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身体,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需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至于小王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我们可以结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分析。
4.第一方面,要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主观方面有两种形式:
一种属于传统的无事生非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第2种属于小题大做型。是指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小王的行为应属于小题大做型。
5.第二方面要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和后果。
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如果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都属于情节恶劣,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6.因此,小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没什么问题,不过法院考虑到事情是由对方引起的,对方有重大过错在先,而且小王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对小王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