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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下午,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民法典颁布后的上海首个遗嘱监护案件。这起事关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因涉及遗嘱监护认定、抚养考察、财产监管等内容,十分具有借鉴意义。
下午2点,庭审正式开始,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作为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
该案的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小陈(化名)的姨妈,被申请人系小陈的生父,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小陈与其生父监护关系终止,由其担任小陈的监护人。因小陈的生父患有精神疾病,居委会作为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为保护小陈和其父亲的财产权利,法院依法追加了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实际上,在前期调查中,顾薛磊多次和未成年人小陈(化名)面对面沟通,并实地走访社区、学校等了解其真实生活状况。
据了解,小陈的母亲于2023年3月8日因胃癌过世,其父亲陈某因精神疾病于2019年入住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至今。
通过深入调查,法官进一步了解到,小陈并没有其他适合做法定监护人的近亲属,唯有其姨妈在其母亲生病时,对小陈和其母亲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
更重要的是,小陈母亲在去世之前,用遗嘱方式指定其姨妈作为未成年人小陈的监护人。庭审现场,小陈姨妈也表示愿意做未成年人小陈的法定监护人。
法官顾薛磊介绍,遗嘱监护案件在长宁区乃至上海也并不多见,只有前期调研做得非常扎实,才能摸清楚情况,做出最有利于小陈的审判。
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在全国范围内首次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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