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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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恋为名的诈骗犯罪屡见不鲜,
其中既有直接通过转账、
消费获取财物的情况,
也有诱导投资、炒股、博彩的
“杀猪盘”型诈骗。
那么,
婚恋中的欺骗行为和诈骗罪的界限何在?
婚恋平台又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呢?
圆桌主持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晓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李晓茂: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也就是说,正常的婚恋交往是不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即便在交往过程中有所欺骗,但其目的往往是博取好感、维持关系,最终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
而在婚恋诈骗中,婚恋只是幌子,诈骗才是目的。无论诈骗的意图产生在婚恋交往之初,还是在交往过程中,都会决定行为的性质。即便有些特殊情况下,双方缔结了婚姻,但只要一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财物,就涉嫌诈骗犯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在婚恋诈骗中,最常见的就是虚构身份、职业,虚构事实要求转账,明知某种投资是诈骗而要求对方参与等等。
和晓科:婚恋中的欺骗行为和诈骗罪肯定是存在本质差别的。
在婚恋过程中,有些人也会美化、夸大自己的职业、收入等情况,或者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有的本身已有交往对象甚至已婚,仍然追求他人。这样的情况,人们往往称之为“骗婚”。
但是,“骗婚”的目的是骗取对方交往和结婚,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因此只能在道德层面给予谴责,尚不能追求其刑事责任。
而且,在婚恋诈骗中,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程度往往是比较严重的,最常见的就是虚构身份、职业,虚构事实要求转账,明知某种投资是诈骗而要求对方参与等等。
在此类诈骗中,犯罪分子最常见的要钱理由包括:本人或家人遭遇事故或者看病需要用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可以替对方办成某件事需要相关费用,而这些事实都是完全虚构的。
此外,诱导进行虚构或者非法的投资、炒股、博彩也是常见手法。
面临严厉处罚
诈骗五十万元以上,就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潘轶: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此类诈骗案件很容易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就是说,诈骗五十万元以上,就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婚恋平台审核不严也须担责
对于专门的婚恋交友网站来说,由于其本身就以促成婚恋为目的,并且对登记信息具有一定的审核要求,一旦疏于审核导致婚恋诈骗发生,平台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和晓科:近年来在婚恋诈骗案件中,网络平台往往成为当事人相识的媒介。这其中既有一般的交友软件,还有专门的婚恋交友网站。
一般的交友软件对当事人信息不存在登记审核机制,也不以促成婚恋为目的,因此即便有骗子混迹其中,导致被害人遭遇诈骗,平台通常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但是对于专门的婚恋交友网站来说,由于其本身就以促成婚恋为目的,并且对登记信息具有一定的审核要求,有些还向客户提供高级会员等收费功能,一旦疏于审核导致婚恋诈骗发生,平台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发生在广东的一起案件中,一男子刘某购买了某婚恋网站的高级会员,通过平台结识了一名自称离异的女青年,两人交往后被要求投资虚拟货币导致近百万元的损失,刘某起诉平台要求承担责任。
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定平台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平台虽未实施诈骗行为,但实施的部分行为与刘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平台提供婚恋中介服务,应当履行与其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义务。而且,刘某购买了高级会员服务,有理由对平台寄予更高程度的信赖和期待,平台对刘某亦负有较普通会员更高的义务。
基于双方的合同内容和诚信原则,平台应当向刘某如实报告包括其他会员信息的真实情况在内的有关事项。平台还应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但该平台未能充分、恰当履行上述义务,综合考量平台的侵权行为方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以及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该平台对刘某被诈骗而尚未追回的财产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整理 | 陈宏光
编辑|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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