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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受他人指使,向他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号及手机号办理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营业执照。
经查,A公司日常无实际业务发生,王某某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录制申请开户视频等方式,以A公司名义向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申请开立支付账户,并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以此获利人民币2000元。
经查,2021年2月,王某某名下A公司在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所设的支付账户被用于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结算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715万余元。
2022年3月30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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