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电焊工违规动火作业、作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这些都是安全事故产生的常见因素,往往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2019年12月13日上午,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电焊工马某和某油脂有限公司机修员李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动火作业监护人擅离职守的情况下,在油酯公司酯交换车间东侧三楼平台电焊动火作业,焊渣溅落在下方途经的两辆挂平板货车上装载的食用油堆垛中,使食用油外包装纸箱发生阴燃,至上述食用油被装卸至一建筑雨棚下后起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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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势蔓延至装满了食用油的该建筑内部,继而迅速扩大至附近的其他建筑,致该厂区5个仓库及库内存放物品基本烧毁,3个仓库局部受损。事故造成厂区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达人民币2884余万元,其中建筑损失约1713万元,储存货物损失约1171万元。
虹口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记者从虹口区检察院获悉,2015年1月至2022年10月,虹口区检察院共计办理安全生产犯罪逮捕案件9件15人,案件数量虽少,但危害后果严重,且主要集中于建筑施工领域。
同时,虹口区检察院经过梳理办理的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发现,安全生产条件、防护设施设备不健全;作业人员无相应资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管理责任缺失,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等问题,正是造成事故的共性问题。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往往较多,既包括一线的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有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还可能涉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虹口检察院就曾审查过一起多被告人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并依法追究了实际作业人员及安全员的刑事责任。
2016年3月25日,上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员张某甲、安全巡视员彭某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号工张某乙于在本市一电梯井内实施筒架提升作业中,无证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4点平衡吊装,并违反规定在筒架内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指挥起吊。
当日16时35分,因筒架被卡,起升载荷陡增,致使2根吊索钢丝绳先后断裂,筒架从电梯井内坠落至地面层,在筒架内操作的4名工人随筒架一同坠落后死亡。
后经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三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记者从虹口区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时,会对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和追责方式进行准确区分,做到不枉不纵。
检察机关会通过依法审查事故调查认定报告,从案发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涉案人员岗位职责、履职过程、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具体表现和事故发生后的施救经过、违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人员责任。
事实上,除了审查案件本身,对涉案企业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也会精准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通过提出实质性、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建议。
2021年6月至7月间,某项目施工负责人王某受广告制作公司指派,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带领工人在项目所在地更换多面体灯组亚克力面板,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制度和相关安全保护措施,未排查出灯组内部电线绝缘层被金属自攻螺丝顶破的安全隐患。
结果,多面体灯组通电后导致整体金属框架及钢索带电,一名工人在电路排查过程中触碰带电钢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虹口区检察院发现,该建筑公司在承接相关装饰工程项目及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于是对此持续跟踪,向该公司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督促其反省事故原因,积极整改、切实排查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