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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我们的生产生活更加高效便捷,但也导致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一些人为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犯罪分子,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从而非法获利。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21年7月,被告人徐某、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名下银行卡及手机银行出借给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并配合刷脸认证。其中一被害人被骗的钱款中有五万元转入胡某名下徽商银行卡,被骗钱款中五万元转入胡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被骗钱款中五万元转入徐某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并通过二人银行卡将上述钱款转出,每人获利1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十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胡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并以刷脸认证的方式帮助转移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加之二人是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且认罪悔罪,决定对二人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生活没有“捷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广大在校学生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关键词: 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