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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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反垄断: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的新进路
作者:姜 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全国检察调研骨干人才。公开发表论文46篇,30多篇在最高检、市检察院等组织的征文评比中获奖;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等省部级以上课题8项,一般课题8项;具有办理金融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经验,曾参与全市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统筹协调等工作。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回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需求,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必要性不断凸显,也不乏司法案例,但以侵犯注册商标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主,系由行政违法、刑事违法案件“附带”产生,目的是加强权利保障,维护受欺诈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诉讼请求主要围绕精神损害(赔礼道歉)而不是经济利益损失。严格来说属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配套措施”,而非具有独立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件。
知识产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应当追求相对独立价值,要将有限的检察办案资源投入到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被忽视的地方,或者行政执法活动能够发挥一定矫正作用,但是对公共利益的救济和补偿效果尚不充分的领域。聚焦权利滥用的垄断活动,重点针对滥用公有领域作品牟利、“知识产权流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更具有必要性。检察机关的参与有利于形成完善的反垄断执法司法体系,既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提供有益补充,又可以有效避免职权重叠、冲突。
检察机关提起知识产权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时,起诉资格要有适当范围,应选择私权主体缺乏动机涉足的领域,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衔接关系,构建全方位、全领域执法体系,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1
滥用公有领域知识、技术谋利的行为,包括将公有领域作品用作付费下载、注册为商标标识、附加有偿广告服务链接的;将公有领域知识、技术注册为专利权、著作权收费许可他人使用等情形。
2
在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时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强制被许可人接受联合研发、交叉许可、排他性回授和独占性回授,目的是构筑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壁垒,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继续研究开发相关技术。
3
滥用凭借知识产权获取的市场支配地位增加消费者负担,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如移动互联网电商平台借助算法优势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
4
本国或外国企业、组织遵守外国政府制裁措施,对我国企业、个人使用知识产权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直接拒绝许可使用的行为。
检察机关提起知识产权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时,必定面临如何处理与反垄断行政调查程序的关系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程序两者之间可以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并首先体现在两者反垄断职责的互相补充上。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反垄断职责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如行政机关仍然不启动反垄断调查,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主要针对:
1
跨法域、跨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及时堵塞行政监管漏洞。
2
保障反垄断行政执法作为“中央事权”的地位和效果,发挥“上下一体”的体制优势,以行政公益诉讼确保各地反垄断行政执法目标和标准一致。
3
保障对行政垄断的监督力度,可以对行政机关内部分歧较大、办理阻力较大的行政垄断案件引入司法程序推进争议解决。
原文刊于《上海检察研究》2022年第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