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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朱陆奇 记者 袁玮)“我只是提供了一个微信收款二维码给云南的发小……”身处被告席的苏某某,在庭审现场这样为自己开脱。近日,徐汇区首例贩卖毒品+“自洗钱”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徐汇检察院供图(下同)
2022年7月18日凌晨,云南昆明某酒店房间内,一场毒品交易正在进行。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付某某,向“打飞的”去购毒的晏某某贩卖了毒品冰毒一包、红色药片状毒品麻果一包。次日,晏某某将毒品藏匿后,搭乘飞机返回上海市徐汇区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随身携带的红色圆形药片一包(净重2.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一包(未检出毒品成分)。同月28日,付某某也因本案在云南被抓获,付、晏二人到案,公安机关整理证据后,依法以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晏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徐汇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审查批捕阶段,一个案件细节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付某某用于收取毒资的微信账户并非其本人所有,而是属于其平时在江苏打工的发小苏某某,用苏某某的收款码收取毒资后,几经辗转再打给付某某自己名下的账户。检察官判断,付某某有贩毒后“自洗钱”的行为,可能涉及贩毒、洗钱两罪,而原本是证人身份的苏某某,也极有可能是付某某洗钱罪的共犯。
由于“贩毒+自洗钱”案件在徐汇区尚属首例,为准确适用法律、建立该类案件证据标准,在批准逮捕付、晏二人的同时,检察官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对苏某某洗钱案立案监督,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查出自2022年6月起,付某某、苏某某各自名下的微信账户相互之间有多笔可疑资金往来。2022年7月7日,付某某在云南昆明某网吧内,还曾向吸毒人员陈某某出售红色药片状毒品麻果30颗,而该笔毒资也转入了苏某某的微信账户。2022年8月,苏某某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追捕到案。
苏某某到案后,虽然承认有帮助付某某收款转账的行为,却始终否认自己为贩毒洗钱的主观明知,将自己的行为描述成仅是帮发小一个小忙。面对这“讲不清楚为什么”的辩解,公诉人在庭审现场出示了苏某某收取毒资后,自行操作名下两个微信账户积极为付某某转移、清洗毒资的相关证据,苏某某终无可辩驳,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经徐汇区法院当庭宣判,苏某某犯洗钱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6.92克)、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晏某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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