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罹患癌症过世
父亲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
未成年的孩子将由谁来监护?
(资料图)
《民法典》颁布后
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
在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未成年人小陈的父亲陈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症,属于重残无业人员,于2019年被送入长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至今。自2019年丈夫患病住院后,母亲徐某独自抚养未成年人小陈,依靠低保金生活。2020年发现胃癌,2022年胃癌复发,住院生病期间其大姐从外地来沪照顾他们。2023年3月徐某因胃癌去世。因丈夫曾患病期间对妻子和儿子有过家庭暴力,临终前,母亲在居委会的见证下,立下了一份指定监护人遗嘱,写下由姨妈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法庭上,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作为本案的证人当庭出具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在多次的走访调查中社工发现,未成年人小陈礼貌懂事,对长辈孝顺,和母亲感情比较深,与大姨交流虽不多,但性格温顺,相处融洽。生活在低保家庭的小陈,尽管家庭的经济压力负担较重,但他的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比较强。母亲在世的时候,会一同前往医院探望父亲。在母亲过世后,小陈也会骑车去给父亲送一些水果。孩子考虑到其父亲出院后无人监护,发病时容易失控等因素,担心父亲出院无力监护,与主治医生沟通后认为,父亲目前还是住院比较好。调查员认为,未成年人大姨有照顾未成年人的经验,具备一定监护能力。
法官:这是你妹妹所签字认可的遗嘱,你本人是否愿意执行你妹妹的遗愿?小陈姨妈:愿意。法庭上,坐在“申请人席”上的姨妈泪流满面。未成年小陈也走上法庭,表达了自己的心声。法官:你现在已满8周岁了,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觉得现在由谁担任你的监护人?小陈:我大姨。法官:为什么选择大姨做你的监护人?小陈:平时她对我无微不至,就像我的妈妈一样那样照顾我,对我的学习和生活都非常关心。
小陈父亲因精神残疾,其监护能力显然缺失。长宁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顾薛磊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父亲与小陈的监护关系是终止,但不是撤销。经过一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做出宣判:被申请人陈某与被监护人小陈之间的监护关系终止;指定申请人徐某某为被监护人小陈的监护人。
母亲过世后,家庭所在街道已为小陈申请了困境儿童补助及助学金。经过法庭调查,长期在外地务农的姨妈目前每月仅领取100多元的退休金。未来,姨妈和小陈的生活如何维系?母亲留下的遗产谁来监管?法官顾薛磊说,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既启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开创了“第三人财产保管制度”。“姨妈在上海如何生活?是否会侵害到孩子的财产权利?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和要思考的问题。本案启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也就是司法界所称的‘监护监督人制度’”。顾薛磊说,本案还有一个创新就是“第三人财产保管制度”,邀请长宁区公证处对家庭的财产进行监管。“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离婚家庭中如果父母纷争,在孩子名下自己有财产,如果父母侵害到孩子财产权利怎么办?涉老家庭老年人失智了以后,名下的财产如何保管?该案引入了公证处、相关机关机构一起为弱势群体进行财产监管,从制度上对弱势群体有所保障,就是这个案件的引领作用。”
(上海新闻广播)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