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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对上海警方行政拘留的处罚提起复议,作为常见治安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常见的救济行为之一。
在本事件中,上海警方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当事人如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程序上,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在提起行政复议期间,由于行政拘留属于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73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便可以暂缓执行。且同时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期间不予计算。但如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一般不适用暂缓执行的规定。
殴打他人作为一种常见违法行为,既属于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一种治安违法行为,又属于为《刑法》所惩戒的一种犯罪,如何对该类行为予以定性,又如何将二者予以区分,是司法实践与日常民众常关注的重点。
从行为上来看,殴打他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从主观心理来看,打人者的主观心理为故意,意图使他人身体机能受到损害。区分殴打他人是治安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其核心在于判断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情节是否严重。
从损害结果来看,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后,如造成他人轻伤以下损害的(如构成轻微伤),通常不会上升至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予以行政拘留及罚款,又根据其中情节严重程度,如结伙殴打、伤害特殊群体(残疾人、孕妇、未成年、老年人)、多次殴打,则除以10至15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及500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
而如果造成轻伤及以上的损害,则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234条、最高法、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致1人轻伤的,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量刑;致1人重伤的,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1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内量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当然,殴打他人从治安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并非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进行区分。如殴打他人仅造成轻微伤,但因具备较高的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如使用伤害性器械,也同样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此外,在一定场景下,如打人者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也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不予处罚;如调解未成、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则仍然依法处罚,对其中涉及的民事争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法院在量刑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确定基准刑;在综合考虑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打人者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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